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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物业条例进入二审 业委会收服务费争议大

来源:长江商报
2009年11月18日05:21

  “汉版”物业条例进入二审 “业委会收服务费”争议大

  新修订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昨日进入市人大常委会二审程序。尽管经过前期征集各方意见、市政府审议、市人大一审、立法听证,以及包括本报组织“物业条例座谈会”等在内的各种征集民意的形式,“汉版”物业条例(草案二审稿)仍被严谨认真的委员们挑出不少“刺”来。

  草案二审稿中,本报提交的4条建议被写入其中,包括“交钥匙未入住物业费应打折”等(本报11月4日曾报道)。

  争议1“业委会收费恐遭业主反对”

  鉴于业主与物业公司就物业费的缴纳问题矛盾不断,草案提出:提倡业主委员会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并按照合同约定将物业服务费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直接向业主收取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协助。

  对此,李楚星委员坚决持反对态度:“业委会本身是自治组织,物业公司不可信,业委会就可信吗?况且涉及到钱和利益关系问题,这不是小小业委会能够承担的,也会遭到广大业主的反对。”他认为,业委会的作用在于监督、把关,不能插手收费事项。

  话音刚落,向庆平委员表示赞同。他说,物业服务是商品,应该是关系买卖双方的事,现在又加入第三方恐怕不妥。

  争议2 入住前物业收费项目要明确

  房子交了,人没入住,物业费到底该不该收?怎么个收法?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参考南京、杭州等地相关规定,认为交付后没有使用的房子,业主可以适当少承担物业服务费,因此在条例(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了“房屋交付后未使用的,由业主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条款。

  “这个规定我同意,但是‘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应该怎么界定?”李楚星委员认为,“相应”对应哪些服务,减少是按照怎样的标准,都应该有更为明确的规定。

  向庆平委员建议,将“相应”改为具体的服务范围,比如绿化等,否则还是难以操作。

  本报记者 刘春燕 通讯员 刘义红 吕友明

责任编辑:lian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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