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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拟将上载电影音乐列为刑事罪 最高可判4年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1月18日10:23

  香港特区政府拟修例将上载电影音乐列作刑事罪。(图片来源:香港大公报)

  中新网11月18日电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为打击电子世界侵权行为,香港特区政府建议修订《版权条例》,日后市民以任何电子方式向公众传播版权作品,包括上载音乐、电影及电视剧到网上等,均可被列为刑事罪,最高刑罚是入狱4年及每件作品罚款5万元。

  特区政府消息人士表示,修例是针对严重及大规模的侵权行为,如果市民把40集长剧中的40秒上载到网上作评论,则不属刑事和民事侵权。

  按照特区政府建议,市民如果利用任何电子方式发放侵权音乐、电影或电视剧集等版权作品,包括使用分享网站的“串流技术”,即使没有赚取任何金钱和取得任何利益,均有机会被列为刑事罪行。举例说,如果网民把电影上载到网上,即使是分开多段上载,仍会被视为损害版权持有人权利,要面临被起诉威胁。

  不少市民习惯购买CD后把歌曲转至MP3播放,特区政府咨询各界意见后建议,如果市民使用正版音乐媒体把音乐转换至另一个媒体,供个人和家居使用,不属于侵权,也不会被民事检控索偿。

  此外,不少市民会把电影由VCD转换至PSP或电话欣赏,被问到特区政府会否一并提出有关豁免权时,消息人士说,电影性质与歌曲不同,加上电影业界对侵权行动态度十分强硬,相信电影难以获得豁免权。

  特区政府消息人士说,修例是针对严重及大规模的侵权行动,刑责也主要集中于上载者,不会针对下载者。至于上载者是否有侵权行为,则要视乎六个主要原则,包括侵权者动机、受影响作品性质(例如是否包公开/公映)、侵权比例、实质分量、是否能够向很多人传播,以及侵权行为会否对版权持有人构成影响和损害等。

  早前有网民上载电视剧《创世纪》内角色许文彪讲述有关香港楼市的片段到网上,以表达个人意见,被电视台要求删走,事件引发侵权问题争论。特区政府消息人士说,如果市民剪辑少部分电影或电视剧情节,在网上发表评论,不会有刑事或民事责任。至于剪辑多少内容和发表多少评论才获允许合法使用,则要视乎每个个案情况。

  特区政府计划于明年下半年把有关修订条例草案交立法会审议。修例获通过后,会印制单张等宣传品,教育市民免堕法网。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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