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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潼南原副县长一审被判12年 受贿达83万余元

来源:重庆晚报
2009年11月19日03:26

  收受贿赂83万余元

  潼南原副县长一审被判12年

  潼南县委原常委、原常务副县长谭新生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83万余元,昨日,法院认定其受贿罪成立,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

  现年55岁的 谭新生在2001年到2009年曾先后担任潼南县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规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任职期间,谭新生利用手中职权接受多人请托,在工程招投标、小区规划调整、医药企业兼并、调低企业人防费用等问题上为他人谋利,并通过低价购买门面、收“礼金”、“奖金”等形式,接受邓某、吴某、王某等11人“馈赠”共计83.99万余元。案发后,谭新生及家人已退还赃款50万元。

  庭审中,谭新生辩称低价购买门面是“投资回报”、检察机关指控的一些款项是“借款”、“礼金”、“奖金”,不应该算作受贿金额。法院认为,谭新生利用职务之便帮某公司拿到工程,该公司为表示感谢,以明显低价出售门面给谭,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谭新生收受邓某18万元,虽然辩称和邓某平时有借款往来,但并没有相关证据佐证,故该款应为受贿款;谭新生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调整工程方案,然后以过节收“礼金”为由收受感谢费,应属受贿。

  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新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受财物83万余元,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主动供述同类较重罪名,且退出大部分赃款,法院决定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听到判决结果,谭新生神情恍惚。法庭上,他没有表示上诉与否。被法警押解出庭前,他努力转身,朝旁听席上的亲人回望。

  记者 罗玺

  这些行为一律算受贿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陈艇律师称,按照“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这些行为都叫受贿:

  1 接受请托,在职时为人办事,约定在其离职后“结算”,或在离职前后连续收受他人财物。

  2 为人谋利后,以明显“低价”向他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或以明显“高价”出售,以类似交易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3 为人谋利,却由近亲属、情妇(夫)等特定关系人,出面收受现金、汽车、房屋等财物。

  4 为他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财物的。

  5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以“借用”为名收受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用他人名义办理变更登记的。

  6 为他人谋利,表面上不要钱。却暗示或接受请托人为亲属、情人等安排工作,使其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7 为他人谋利,并未出资,却能获得股份(干股)。

  8 利用职位,帮他人谋利后,委托他人以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理财为名,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

责任编辑:lian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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