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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潼南原副县长谭新生受贿83.99万 被判12年

来源:重庆商报
2009年11月19日08:58

  谭新生出庭受审 通讯员 罗固理 摄

  本报讯(记者徐勤)昨天,市一中院对潼南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谭新生涉嫌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一审认定谭新生受贿金额有83.99万余元,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庭审中,谭新生所辩解的受贿钱中有些是收受的“礼金”、“奖金”等辩护意见被法院驳回。

  庭审中,检方和谭新生以及辩护律师就低价买门面是“投资回报”还是受贿、18万元是借款还是受贿款、过节时收的钱是“礼金”还是受贿金,以及在茶楼收的钱是不是奖金等五大焦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交锋。

  昨天,记者注意到,在法官宣读的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谭新生为尹某谋利收受20万元,3年未按规定上缴,虽没使用,并不影响受贿罪名的成立。谭新生在茶楼收的2万元,有谭的供述和蒋某、代某的证言,都证明并非奖金,应认定为“受贿款”。

  另外,法院还认定,谭新生利用职务之便,帮邓某的公司拿到工程。该公司为表示感谢,以明显低价出售门面给谭,符合受贿罪要件。而邓某为感谢谭新生帮忙,送了18万元,谭没有证据证明这笔钱是借款,也应属受贿。案发后,谭新生及家人已退还赃款5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新生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受财物8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于谭新生主张的自首情节,法院未认定。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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