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公约》是对国际人权框架的有力补充
来源:
新华网
2009年11月20日11:43
《世界儿童状况》中文版: 《儿童权利公约》是对国际人权框架的有力补充
新华网北京11月20日电(记者李菲赵超)“《儿童权利公约》是对国际人权框架的有力补充。”20日在北京发布的《世界儿童状况》中文版中指出,《公约》实行20年,已几乎被全世界所接受,至2009年已有193个国家批准。
报告指出,《公约》于1989年11月2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1990年9月2日生效。它是宣传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最全面的人权条约及法律文书。虽然在其他国际人权文书中有保护儿童权利的规定,但是该《公约》首次清晰阐明了所有与儿童有关的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它也是首个明确将儿童视为社会参与者及自身权利的积极持有者的国际文书。
“在这一条约的规定下,缔约国必须在法律上实现每一个儿童的权利。”报告指出,《公约》包含54项条款并建立在四项基本原则之上:不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尊重儿童的意见。《公约》覆盖范围广、重视儿童的能动作用,因此《公约》对于所有旨在宣传、保护和实现儿童权利的行动具有永久的适用性。
报告同时指出,《公约》极大地重申并丰富了人权。它通过应用以往国际人权文书中直接与儿童相关的基本原则――如无差别和无歧视――而重申了人权。它通过巩固和增强其他人权文书所包含的规定而丰富了人权,说明了缔约国对儿童的责任和义务。《公约》收编了未被广泛阐明的儿童权利,特别是参与权,规定了儿童的最大利益应作为所有与儿童相关行动的首要考虑因素。《公约》强调儿童权利的责任在于义务承载者,包括受委托保证儿童权利得以实现的缔约国、家庭及监护人。
报告指出,《公约》的重大意义远不只在立法领域。它也使得对待儿童的态度得以转变。事实上,《公约》确立了童年条款,概述了所有18岁以下的个人在被对待、照料、生存、发展、保护及参与等方面权利的最低标准。其规定强调了社会间的共识,即要实现儿童权利必须保护童年这个与成人期分离的阶段,也必须确定一段儿童可以成长、学习、玩耍和发展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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