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耀华在偷天换日
宋学敏
自从中国广告协会对侯耀华代言的10则违法广告进行公开点评,表示其10则广告全部违法以来,面对舆论的口诛笔伐,侯耀华的应对姿态就如过山车一般,大起大落令人眼花缭乱。他先是称可能“有人滥用我名义做广告”,一时传为笑柄。被人讥为睁着眼睛说瞎话,有好事者还替侯氏出主意说,既然“可能”有人滥用你的名义做广告,你应该维权才是啊。
不宁唯是,对于网民强烈要求他出来道歉的声音,侯耀华一脸茫然,“我要向谁道歉?如果要道歉,也是向因为这个事件受害的消费者道歉,而且道歉的不应该只是我一个。”如此不着调的话无异火上浇油。眼见形势难以收拾,侯耀华赶紧出来灭火,手法颇为时髦地通过博客道歉。不过,道歉施施然来得毕竟迟了些,且有此前巧言抵赖的“劣迹”在,公众很难将这种道歉跟真诚悔过扯上边,更愿将其理解为侯氏出于无奈的危机公关。
一般而言,面对这样的阵势,很多人即便不是缴械投降,也会选择沉默做闭门思过状,可是你不得不佩服侯耀华的顽强,他再次选择了主动出击。近日,侯耀华在接受央视《经济半小时》独家专访时,再次为自己辩解,并抛出了著名的“不夸张不叫广告”论。
为避断章取义之嫌,我愿意将侯耀华有关此论的话全文录下:“既然是广告,就是告诉您有了一个新的东西出来,选择权在您自个,因为您是花钱的,但是这些广告是不是真实的,有没有超出它的本身真正效果的言词,可以说全世界的广告,都有夸张的成分在里面,因为要不夸张就不叫广告,就是说的希望大家别光偏听偏信广告,比如说您身边有家长、有朋友、有医生、有专家,您去征求一下大家的意见再决定。”在这里,侯耀华故意偷换概念,模糊广告夸张和虚假的区别之狡辩姿态赫然其上。而将辨别广告真假的责任推给消费者的说辞,更是令人瞠目,就差直接说消费者吃亏上当是活该了。
不过,公众如果以为侯耀华仅凭巧言令色、不值一驳的“不夸张不叫广告”论说事,倒也低估了他的智商。在采访中,侯耀华惊着公众的言论还有一大把。比如,在回答央视记者有关代言费的提问时,他特意纠正说他拿的是主持人的劳务费;而在回答“那你现在回过头,觉得后悔吗”时,又见侯耀华闪转腾挪的功夫:“坦诚地说,你问了一个非常不好回答的问题,我觉得这里谈不上后悔不后悔,”接着他话锋一转,“我现在有一个想不通的事,电视台播这个广告的时候,可比我们挣得多,多得多……产品能够拿到市场上也是经过批准的。”
至此,侯耀华终于祭出其他明星代言人屡试不爽的法宝,一个令公众耳熟能详的辩词。这种说辞可谓直击要害,让公众全都傻了眼。而无论公众如何认为其应洁身自好、不应为了钱而以其昏昏使人昭昭,都难奈其何。不过,昨日有一条这样的新闻:《广告法》修改建议稿提出,包括明星、名人等也应作为广告活动的主体,纳入规制范围,将连带责任的主体扩展到个人,以强化对明星、名人代言广告的约束。“广告其他参与者”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届时哪位明星再搬出这样的辩词时可能就不灵光了。之所以不敢乐观地“肯定”只是说“可能”,是因为如大家知道的那样,现行的《广告法》倒是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大主体”纳入规制范围,但监管效果又如何呢?
写到这里,想起了同样是昨日的一则新闻,兹录如下:青岛胶州市环保局信访室一位刘姓主任,在回答电视台有关居民投诉噪音、异味污染为何屡屡得不到解决时,如此说道:“全部按法不如没法!”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