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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新规定评估价即为保留价 防止腐败问题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09年11月21日04:51

  司法拍卖有新规 评估价即为保留价

  本报讯 (记者练情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上周通过,并于昨日起开始施行。

  该司法解释规定:“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据介绍,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百分之八十。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样的规定给法院工作留下很多的“操作空间”,法院拍卖工作中滋生的腐败问题。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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