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零时起出租汽车将加收燃油附加费
本报讯(记者刘冕)从本月25日零时起,本市出租车实行加收燃油附加费,这意味着乘客坐出租车超过3公里(基价公里)的,每乘次在计价器显示金额外需要加付1元燃油附加费。昨日,记者从市交通运输部门获悉这一消息。
根据《关于实施出租汽车租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京发改〔2009〕2369号)规定,当本市93号汽油价格超过6.50元/升时,将启动出租汽车租价与油价联动机制,即93号汽油价格在6.50(不含)至7.10(含)元/升区间时,在由政府和企业向出租车驾驶员发放临时燃油补贴的基础上,加收乘距超过基价公里3公里的乘客1.00元/运次的燃油附加费。
本月10日,北京93号汽油价格由6.28元/升上调为6.66元/升,93号汽油价格已超过出租汽车租价与油价联动机制规定的实行加收燃油附加费的价格。所以自下周三零时起,出租汽车实行加收燃油附加费。(下转第二版)
乘客乘坐出租汽车超过3公里需加付1元燃油附加费,驾驶员在出具“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同时,还将出具“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票面壹元的定额发票),1元的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为手撕发票。
近日,本市出租汽车将开始统一张贴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提示标识,提示乘客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