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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出新规 限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学习时间30%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2009年11月23日03:48

  我省拟规定实习时间不超过学习时间的30%

  本报11月22日讯(记者 季耀昆)长期以来,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的时间、数量等没有统一的标准与原则,导致一些侵害实习生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此,《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要签实习协议,学生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在校学习时间的30%。

  记者今天从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在之前的审议中,相关专家提出,修订草案通过“同一批实习生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规定,对实习时间作出限制是必要的。但是,从学生所在学校的角度限制学生实习时间更为有效,所以有必要对学校组织学生实习的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此外,有必要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和学校签订实习协议,切实维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意见,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尚未毕(结)业的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的,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在校学习时间的30%。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的,应当与实习生所在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应当载明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的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30%。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发给实习生一定数额的生活费。

责任编辑:张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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