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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朋友争“公厕”官司打到最高法 十年终结案

来源:三晋都市报
2009年11月23日04:42

  好朋友争“公厕”官司打到最高法

  为了争夺一个公共厕所的所有权,原本亲如姐妹的好朋友变成了仇人。这个“厕所官司”一打就是十年,先后经过了县法院、市中院、省高院,最后竟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这个打了十年的“厕所官司”被终审裁定,公共厕所按份共有,俩人合伙在商场整个厕所。

  1994年,吉林省锦州市黑山县综合市场改造门市楼,售公共厕所一处,当时亲如姐妹的邱某和庞某看到了商机。

  为此,庞某找到了当时在工商局当领导的同学,再由邱某出资8万元,庞某出资1.5万元,共计9.5万元,剩下的欠款在交款当日以庞某名义给工商局出具了4.5万元的欠据。

  邱某与庞某取得了公共厕所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后开始合伙经营,除了日常费用和还欠款外,盈利部分双方按投资比例分配。直到1998年,双方终于把欠工商局的4.5万元还清。

  可是,随着商场生意渐火,客流量增大,公共厕所也跟着赚钱,邱某和庞某都不再甘心合伙经营,从1999年开始了争夺公共厕所产权的大战……

  多次审理判决二人总“不服”

  1999年,邱某在上诉中主张按出资比例分配,庞某主张轮流一替一个月经营。邱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关系,确认按份共有的产权。

  1999年黑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邱某与庞某的合伙关系;公共厕所按份共有。

  宣判后,两人均提出上诉,经过两次上诉、发回重审后,2003年,经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了原判。之后,庞某再次上诉。2004年,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法院经审理判决,合伙财产——公共厕所由邱某与庞某共同共有,然而出钱多的邱某“不服”了,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2006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006年年末,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次审理后,判决合伙财产——公共厕所由邱某与庞某共同共有。邱某依然有异议,并再次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2007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但邱某依然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历经10年官司终于尘埃落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1月作出裁定,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裁定,依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合伙购买的公共厕所应认定为按份共有。

  为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2003年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的判决。撤销2007年、2006年、2004年,吉林省高法和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3次判决。

责任编辑:张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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