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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将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 护理费将提高

来源:法制晚报
2009年11月23日14:35

  《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布诊疗、护理、手术价格将提高 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将取消

  本报讯(记者曾佑忠)按照“医药分开”的要求,改革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国家将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此外,诊疗、护理、手术价格将提高。今天上午,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和人社部发布《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2011年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有望明显缓解

  “意见”提出,到2011年,政府管理医药价格方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和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比较规范,市场价格秩序逐步好转,药品价格趋于合理,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明显缓解。

  到2020年,建立健全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规律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医药价格能够客观及时反映生产服务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医药价格管理体系完善,调控方法科学;医药价格秩序良好,市场竞争行为规范。

  诊疗、护理、手术价格将提高

  “意见”明确提出了2009年-2011年的主要任务。包括完善医药价格管理政策、合理调整药品价格、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强化成本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

  “意见”提出,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临床诊疗、护理、手术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加强对植(介)入类等高值医疗器械价格的监管。

  此外,还将完善药品成本价格监测制度。进一步健全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清单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

  国家将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

  在改革药品价格管理方面,“意见”指出将调整政府管理药品价格范围。政府管理药品价格的重点是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其中临床使用量大面广的处方药品,要通过试点逐步探索加强价格监管的有效方法。

  药品价格将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药品价格的政策、原则和方法;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中的处方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价格。

  此外,国家将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加成政策。

  仿制药品可能制定统一价格

  “意见”指出,要引导仿制药品有序生产和竞争。对今后国内首先仿制上市的药品,价格参照被仿制药品价格制定;被仿制药品在国内尚未上市的,首先仿制药品的价格依据其合理成本制定。再仿制上市的药品,价格按照低于首先仿制药品价格的一定比例制定。同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达到一定数量时,应根据社会平均成本等情况制定统一价格。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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