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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法律专家:名人代言广告应坚持“试用原则”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1月23日15:18
  中华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执委、北京信息网络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德成。

  人民网北京11月23日电(记者常红、张海燕)据悉,广告法修改建议稿近日向广大专家征询意见,其中关于名人代言广告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引发了广泛关注。资深法律专家、中华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执委、北京信息网络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德成表示,名人代言广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应适用过错原则。另外,李德成也呼吁,广告法中增加规定,名人代言广告必须试用产品,如没有试用,则须发布“未试用声明”。

  近日,关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新闻屡屡见诸媒体,侯耀华和赵忠祥的“广告官司”更引发了广泛关注和各方争议。据了解,广告法修改建议稿已经出炉,并向有关专家征询意见。据媒体报道,建议稿中提出: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大主体”的基础上,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包括明星、名人等也应作为广告活动的主体,纳入规制范围,将连带责任的主体扩展到个人,以强化对明星、名人代言广告的约束。“广告其他参与者”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此,李德成提出三点建议、意见。首先,明星代言广告承担连带责任应适用过错原则。李德成说,广告法关于对名人代言广告需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是借鉴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立法经验,将连带责任的主体扩展到个人,但这源于食品安全是公共安全事件,如果不涉及公共安全且代言人无过错,则可以不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李德成建议在广告法中增加规定:名人代言广告应该坚持“试用原则”,如果没有试用,则应发布“未试用声明”,并通过恰当的方式让公众知悉。李德成表示,这一方面强调了名人代言的责任心,要求他必须试用才能代言广告产品,另一方面也防止了矫枉过正,允许代言人通过发布“未试用声明”免责。

  李德成还建议在广告法中设立广告代言人的风险控制办法,如广告代言人在代言之初,产品并未出现任何问题,但一段时间后,产品因为代言人不可控的原因出现问题,代言人可以单方面解除代言合同,以规避风险。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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