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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二院大夫推新药定期拿报酬 涉受贿被审理

来源:兰州晨报
2009年11月24日02:20

  开药吃回扣 市二院两大夫受审

  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庭未当庭宣判 该院另外3名涉案医生近日也将受审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11月23日上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大夫陈小勇、赵志清涉嫌吃医药回扣一案。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指控两人利用手中掌握的开处方权力,为患者开取兰州肝病研究所研发自产的5种治疗肝病的新药,陈小勇从兰州肝病研究所获取提成7766元,赵志清获取提成10002元,两人的行为分别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陈小勇、赵志清的委托辩护人则认为,无论两人行为是否合法,都不应当受现行刑法的追诉,应当宣告两人无罪。审理从上午10时持续至下午1时30分,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据了解,该案件是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2008年8月份侦破的案件,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涉嫌吃医药回扣的大夫多达数人,涉嫌构成犯罪被起诉的一共有5人。昨日分别审理的陈小勇、赵志清案,是该5人中捞取提成数额较大的,其余3人将在近日内在城关区人民法院分别审理。

  开处方推新药 定期拿“报酬”

  公诉人当庭分别向法庭出具了陈小勇、赵志清两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两人的供述基本一致,都供述在2003年至2006年期间,他们和医院个别大夫一样,利用自己手中的处方权,向患者开取兰州肝病研究所研发的5种自产药品,该研究所过一段时间便派专人来统计每个大夫开出药品的数量,建立“提成账簿”,并按照数量大小向每个大夫发放所谓的新药临床验证费。他们也心知肚明,这个费用,名义上是临床验证费,实际上就是药品提成。据两人供述,侦查机关查处时他们才知道该行为是违法的。

  兰州肝病研究所有关人士向法庭提交的有关证言证实,每种研发的自产药都有不同的提成比例,大夫开出的药品不同,其提成也不同,其中一种胶囊,每开出一盒,大夫本人可以提成4元,大夫所属的科室也“沾光”,可得提成1元,还有一种药,大夫每开出一盒,本人可提6元,科室可提成1.5元。

  在该案件起诉阶段和在法庭上,陈小勇、赵志清都不同程度地改口说,他们都为该新药的临床应用作出过贡献,所拿的都是“劳动报酬”,是不构成犯罪的。

  “验证单”打掩护 自辩收钱合法

  兰州肝病研究所有关负责人向法庭提交证言说,为了降低大夫的“风险”,该研究所还填写所谓的药物临床验证单,让领取提成的大夫签字,以应对将来行政部门的检查,实际上该药物临床验证单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验证”意义。

  而陈小勇、赵志清的委托辩护人则向法庭提交了兰州肝病研究所有关人士发表的一篇论文作证据,认为该论文的作者,应用了陈小勇、赵志清等大夫“药物临床验证单”中的观察成果,写成了论文并发表,来说明陈小勇、赵志清等大夫确实为兰州肝病研究所研发的5种自产药品付出了劳动,取得一些报酬是合理合法的。

  新罪名来得迟 不能溯及既往?

  陈小勇、赵志清的委托辩护人还认为,在陈小勇、赵志清涉嫌拿回扣期间,我国刑法里还没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个罪名,该罪名是2006年以后国家才制定的法律条文。所以,陈小勇、赵志清在2006年之前的行为,不能用后来才制定的法律条文来评价。否则,就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国家公诉人则认为,在2006年以前,医院工作人员拿医疗提成,当时的法律也是要制裁的,是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来处理。2006年后,医院工作人员拿医疗提成,是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来处理,这是符合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的,两人的行为应当得到现行有关法律的追究。

  《兰州晨报》供稿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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