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和人社部联合发布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近期目标是,到2011年,药品价格趋于合理,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明显缓解。
《意见》的最大“亮点”有两个:一是在全面核定政府管理的药品价格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必需的廉价药品价格。二是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临床诊疗、护理、手术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
政府定价重点是基本药物 药品按通用名称定价,不是生产企业 《意见》规定,政府管理药品价格的重点是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其中临床使用量大面广的处方药,要通过试点逐步探索有效方法。
药品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药品价格的政策、原则和方法;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中的处方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中的非处方药(不含国家基本药物)、地方增补的医疗保障用药价格。
政府制定药品价格,原则上按照通用名称制定统一价格。政府制定药品价格,一般情况下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已针对特定企业制定的价格,与统一指导价有较大价差的,要逐步缩小价差。今后对于符合国家鼓励扶持发展政策且具有明显不同质量标准的药品,可以依据按质论价的原则,实行有差别的价格政策。
政府制定药品价格要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反映供求”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国家宏观调控及产业发展政策、药品临床价值等因素。对于临床必需但市场不能保证供应的普通药品,可以适当提高价格。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