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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改目标确定:提高诊费,降低药费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1月24日08:51
  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和人社部联合发布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近期目标是,到2011年,药品价格趋于合理,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明显缓解。

  《意见》的最大“亮点”有两个:一是在全面核定政府管理的药品价格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必需的廉价药品价格。二是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临床诊疗、护理、手术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

  政府定价重点是基本药物

  药品按通用名称定价,不是生产企业

  《意见》规定,政府管理药品价格的重点是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其中临床使用量大面广的处方药,要通过试点逐步探索有效方法。

  药品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药品价格的政策、原则和方法;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中的处方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中的非处方药(不含国家基本药物)、地方增补的医疗保障用药价格。

  政府制定药品价格,原则上按照通用名称制定统一价格。政府制定药品价格,一般情况下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已针对特定企业制定的价格,与统一指导价有较大价差的,要逐步缩小价差。今后对于符合国家鼓励扶持发展政策且具有明显不同质量标准的药品,可以依据按质论价的原则,实行有差别的价格政策。

  政府制定药品价格要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反映供求”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国家宏观调控及产业发展政策、药品临床价值等因素。对于临床必需但市场不能保证供应的普通药品,可以适当提高价格。

  科学确定药品之间的差价比价

  创新程度较高的药品允许高利润

  今后,我国将进一步完善药品差价比价规则,合理确定同种药品中代表剂型规格品及价格,其他剂型规格品价格按照规定差价或比价关系制定。对可替代药品和创新药品定价逐步引入药物经济性评价方法,促进不同种类药品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鼓励药品研发创新。在合理审核药品成本基础上,根据药品创新程度,对销售利润实行差别控制。允许创新程度较高的药品在合理期限内保持较高销售利润率,促进企业研制开发创新药品。

  引导仿制药品有序生产和竞争。对今后国内首先仿制上市的药品,价格参照被仿制药品价格制定;被仿制药品在国内尚未上市的,首先仿制药品的价格依据其合理成本制定。再仿制上市的药品,价格按照低于首先仿制药品价格的一定比例制定。

  严控药品流通环节费用

  逐步取消医疗机构药品加成

  今后,我国要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逐步降低政府指导价药品的流通差价率,对流通环节差价率(额)实行上限控制,并对高价和低价药品实行差别的差率控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药品流通领域兼并重组,扩大规模,集约经营,降低成本,减少流通费用。

  目前,我国医院实行药品销售加成政策,国家规定药品加成率为15%—20%,但多数医院都超过这个比例,有的甚至高达50%左右。

  《意见》规定,按照“医药分开”的要求,改革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改革过渡期间,要逐步降低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在总体不突破15%的前提下,可按价格高低实行差别加价政策。即价格高的药品加成率低,价格低的药品加成率高。必要时对高价药品实行最高加价额限制。中药饮片加价率标准适当放宽。

  鼓励地方结合公立医院试点改革,统筹开展公立医院销售药品零差率改革。

  拉开医疗服务价格差距

  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

  《意见》规定,合理制定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不同职级医师的服务价格。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可以制定不同的指导价格。要逐步拉开价格差距,促进患者合理分流。

  提高体现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医疗服务补偿合理成本的要求,结合政府财政投入情况,合理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逐步提高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

  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加强医用检查和治疗设备价格监测。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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