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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简单用“居民生活用电平均数”确定涨价红线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1月24日09:37
  近日,国家发改委对居民用电实行“阶梯式电价”的解释,特别是“87度涨价红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激烈反应和强烈质疑。22日,发改委对此进行澄清,指出媒体有关“电价改革拟规定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用电量每户每月87千瓦时,超额将提价”的报道不实。每户每月基本生活需求用电数额将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国家不会制定统一标准。(《北京青年报》11月23日)

  由于居民用电价格上调对居民生活的实际影响,将直接取决于“涨价基数”的确定,因此,各地居民对“涨价红线”的高度关注完全可以理解。那到底如何确定民用电涨价红线才是科学和合理的呢?

  首先,不能用全国或某个地区的“居民生活用电平均数”来代替“正常家庭用电需求量”。鉴于我国目前严重存在的城乡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巨大差异,用占全国人口绝对优势的农村居民用电来“平均”占少数的城市居民用电,必然导致“全国居民生活用电平均数”大大降低,而据此涨价等于人为地大幅度降低城市居民的“正常家庭用电需求”,必然将一部分“正常生活用电”变为“奢侈用电”,从而被迫支付高电价。

  其实,居民“正常家庭用电需求量”完全可以也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消费水平进行准确测算。当然,其前提就是合理确定居民“正常家庭用电需求”——在进入电器化信息化时代的当代中国,哪些电器是居民必需的,它们通常耗电多少,居民按照什么“基本配置”使用电器,每个月需要多少度电,这个用电度数就是“正常家庭用电需求量”,即“涨价红线”。

  通过这种方法确定的居民用电“涨价红线”,既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也符合我国当前扩大内需、缩小城乡差别的基本政策导向。比如,电灯、电视、电冰箱、洗衣机是必需的,电脑、空调、微波炉同样也是必需的,否则国家就不会采用补贴政策鼓励农民购买和使用了。如果,国家一方面通过财政补贴鼓励农民购买使用部分电器,另一方面又将其列为奢侈用品并通过上涨电价让他们买得起用不起,显然自相矛盾。

  总之,居民用电“涨价红线”的确定,一不能简单化地由“居民生活用电平均数”来代替科学合理的“测算值。在具体操作中,可以在小幅度普调电价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居民家庭用电涨价基数”,留有一定的扩大电器使用范围的余地。如此,既满足了电价改革的需要,也充分照顾到群众实际需要,还防止了无谓浪费,体现了公平,可谓一举多得。(李克杰) (来源: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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