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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保护地下文物办法出台 刻划文物最高罚五千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1月24日16:50
  河南省地下文物位居全国第一,如今却因工程建设造成对地下文物破坏严重。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开始审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大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10日前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未报告的最高可处以10000元的罚款。

  按照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由省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在保护范围内,危害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破坏当地历史风貌的,应当结合城市改造和旅游开发逐步拆迁或者改造,拆迁改造费用由政府解决。

  《办法(修订草案)》还规定,在文物保护范围内禁止刻划、涂污、损坏文物;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损坏文物保护设施;毁林开荒、开挖沟渠、采石、取土等行为。若在文物保护范围作出以上行为,可处以最高5000元,最低100元的处罚。

  文物古民居不得擅自改建

  据统计,目前我省现已查明的有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3万余处。

  《办法(修订草案)》规定,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保持文物原有的整体性,对其附属文物不得随意进行彩绘、添建、改建、迁建、损毁。若对不可移动文物做了这些行为,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3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罚款。

  大型工程建设应报请勘探

  《办法(修订草案)》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文物部门进行调查、勘探,在省文物行政部门认为有可能埋葬文物的区域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也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10日前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若建设单位未在开工前10日内向文物部门报告的,可处以3000元~10000元的罚款。(记者潘燕实习生 王若丕) (来源:郑州日报)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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