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领导旗号为人揽工程 县经委主任获刑10年半
本报讯(记者 秦凌)昨日,市二中院对开县原经委主任彭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彭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现年44岁的彭明,2004年任开县建委副主任时,开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郑某请彭出面,以县委领导的朋友想承揽管网工程为名,给公司董事长唐某“打招呼”。2005年至2007年,郑某分3次送给彭共计8万元。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彭明还为四川一家设计院承揽到开县水务公司的办公住宅小区修建工程,并得好处费6.5万元。2006年底,彭明升任开县经委主任。2007年,开县经委负责牵头落实当地一家破产企业职工住宅楼的修建。今年1月21日,承建该工程的张某来到彭明的办公室,将一个装有20万元现金的蓝色化纤袋放在办公桌上。不久,彭明将这笔赃款交给了一个煤老板,入股对方的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