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触电事故处理条例》第六次提请审议
来源: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2009年11月25日05:44
我省惟一由公民提出并进入审议程序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搁置2年后重启立法程序
本报讯 (记者 陈婷)搁置两年后,《四川省触电事故处理条例(草案)》重启立法程序。11月25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将对该条例草案进行第六次审议。
这是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以来,惟一一件由公民提出并进入审议程序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但在2007年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第五次审议时,由于审议人员要求进一步调查研究再作修改,该草案未能进行表决。
省人大法制委提供的资料,提示了继续审议本项法规的必要性和迫切性:2007年11月以来,全省各地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公民防范触电事故意识薄弱,触电事故时常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1月以来,仅省电力公司就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损害索赔案件21件,人身伤亡后果严重。
省人大法制委认为,修改后的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触电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问题上的分歧一直伴随着该条例草案的审议过程。提交本次会议的第六次审议稿,对一些争议焦点作出回应。
在前几次审议中,有人提出,触电事故的医疗机构抢救费用应先由电力设施产权人垫付,也有人认为应由医疗机构先抢救,再按责任大小分担。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医疗机构对触电受害人应及时抢救,不存在先垫付再抢救的前提条件。但抢救费用发生后,由电力设施产权人垫付或按责任大小分担的制度设计,在触电事故责任尚未明确及触电事故处理往往要较长时间的情况下,实际中难以操作与执行。
为此,第六稿规定,医疗机构对触电事故中的受害人应及时抢救,因抢救治疗而产生的费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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