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新闻中心 > 综合 > 法制日报

独家披露 陕西汉中网络诽谤案宣判详情(图)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25日08:32
视点关注

  
  本报记者 台建林

  一身棉衣棉裤,韩兴昌走上被告人席。

  法警给他解除手铐。

  11月24日10时,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审判大厅,他,还有数百名旁听者,将听取审判长长达一个多小时的宣判。

  他是西安鑫龙装饰公司总经理。今年7月,他被指控犯有诽谤罪。

  被告人“我就是要把他搞臭”

  被害人“我的身心备受摧残”

  26页的刑事判决书,此案审判长连成义宣读下来,声音都变得有些嘶哑。案件的脉络再次一一展现在旁听者脑海中。

  2008年5月24日,汉中万邦集团董事长杨海明在一知名网站上看到一篇名为《国殇期间,拷问史上最牛的省人大代表》的帖子。

  5月27日,在另一网站又出现《汉中投诉无门,奔赴西安讨公道,痛诉省人大代表恶行》的帖子。帖子下已有近千名网民跟帖。

  杨海明发现主帖和部分跟帖用极其恶毒的语言,对他进行人身诽谤、诬陷。他感到身心备受摧残。但由于是在网上发的帖子,他无法知道发帖人是谁,遂请求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事出有因。因在何方?

  杨海明所掌门的万邦集团投入巨资打造万邦时代广场。2007年10月30日,万邦公司与西安鑫龙装饰公司法人冯林签订了时代广场主力商场二、三楼的内装修合同。2008年5月16日,西安鑫龙公司与汉中万邦公司因工程款和未按合同约定竣工等事项在汉中万邦公司开会时产生纠纷,鑫龙公司副总经理李可欣受伤。

  审判长宣读证人夏翠的一份证词。夏是西安鑫龙公司的员工。

  2008年5月的一天,韩兴昌给她一份文件让她打印出来。下午接到通知到会议室开会,参会的有韩兴昌、任全胜、刘波等人。

  韩兴昌讲了鑫龙公司与万邦公司之间的事,说准备弄个帖子发到网上,让她把早上打印好的文件用投影投到幕布上,大家根据韩的意思把照片添加到文件中存到U盘。

  韩兴昌让她和刘波发到有知名度、浏览量大的网站上,并注意保密。

  帖子的内容主要是针对万邦公司及董事长杨海明的一些言论,配的照片是李可欣躺在医院床上、万邦保安、一些人在市政府门口打横幅。

  夏翠说,文件的内容和照片很夸张,一看就不是真实客观的。

  第二天中午,她与刘波到外面网吧,刘波找到他的朋友,在搜狐、百度、华商、天涯等论坛上进行了发放。

  5月20日之后的一天,韩兴昌带了一些人到省人大门外闹事,她还去照了相。回来后,韩兴昌口述让她编写了《汉中投诉无门,奔赴西安讨公道,痛诉省人大代表恶行》的帖子并发至互联网上,她就到省人大旁边的一个网吧发到华商论坛上了。

  后来有一天韩兴昌给她一份手写的稿子,让她打印好发到互联网上,题目是《老板,别再闹了,我们穷得连块遮羞布都没有了》,她到西稍门附近的一个网吧在华商论坛上以回帖的形式发到网上。

  另一个证人胡佳证实:2008年5月底,公司有人叫他带十几个人去万邦工地上,啥也不用干,鑫龙公司一个姓朱的经理每天给他们每人发50元钱。

  据汉中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督支队统计:至2008年6月8日11时30分,网民在“投诉热线”等18个网站及栏目共发主帖18篇,网民回帖1200篇,共计浏览38000多人次。

  韩兴昌则供述:

  2008年5月16日大约19时,他在西安接到公司员工马忠卫的电话,告诉他说李可欣在与万邦公司谈判过程中被打了。他很气愤,很轻率地在电话里命令马忠卫找人上万邦公司静坐、示威、打横幅、堵门,并说了横幅的内容。

  5月17日上午,马忠卫就照他的吩咐组织人员在万邦公司大门前打横幅示威。

  19日上午9时,他去万邦公司与杨俊杰等人为李可欣受伤和工程的事协商,但没协商成。他越想越气,就让马忠卫组织人拉上横幅去汉中市政府示威,然后马忠卫就带上工地的工人到市政府去了。下午他到医院看了李可欣,并安排人对李的伤情进行拍摄,然后回到西安。

  第二天上班,公司员工李刚说他写了篇文章,捏造一些事实上传到网上,可给杨海明造成负面影响。他看了后同意,还把有些语句调整润色后让夏翠打印好,并让其把李可欣经修饰为受伤的照片加进去。他还主持会议对这篇文章进行修改,后安排夏翠、刘波把做好的帖子保存在U盘里,让他们到外面网吧将此帖发到互联网上。他要求把李可欣的照片再弄成模糊的。

  为了造大影响,他让公司员工都去回帖、跟帖。他本人还冒充万邦公司员工的身份写了一篇题为《老板,别再闹了,我们穷得连块遮羞布都没有了》的帖子,让夏翠打出来也发到互联网上。

  过了几天,他觉得没达到早日解决问题的目的,很气愤,就安排公司员工找人去省人大请愿。他在会议室用毛笔写了横幅,让马忠卫带领三四十人去省人大门口,并安排夏翠拍照。

  他还对夏翠口述了内容,让她编成《汉中投诉无门,奔赴西安讨公道,痛诉省人大代表恶行》的帖子,配上省人大门口照的照片,发到互联网上。目的就是捏造事实,诋毁杨海明,制造社会舆论,给其施加压力,促使对方给钱,并对杨海明名誉造成负面影响,把他搞臭。

  律师“本案程序违法理由有三”

  法官“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今年7月13日,汉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韩兴昌的辩护律师孟延生为韩做无罪辩护,与公诉人曾进行一番激烈对抗。今天,审判长一一作出裁决。

  辩护人认为本案程序违法,理由有三。

  其一:本案系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受理案件,没有法律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辩护理由。

  审判长宣读:

  “经查,被害人杨海明于2008年5月28日向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报案称,他怀疑鑫龙公司利用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的声誉,接警后公安民警告知杨海明本案属自诉案件,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控告。

  “2008年6月24日被害人杨海明再次向公安机关报警称,鑫龙公司组织他人围堵汉中市人民政府、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场所,造成政府机关工作秩序混乱,并在抗震期间围堵万邦公司,造成天汉大道与太白路什字交通堵塞达数小时,严重影响抗震救灾工作,对正常有序的道路交通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遂于2008年6月30日立案侦查,程序合法。被告人韩兴昌通过互联网捏造事实以及打横幅围堵政府、阻碍交通,发生在汉中市抗震救灾的特殊时期,且汉中万邦公司在汉中天汉大道建设的"万邦时代广场"投资巨大,一系列诽谤行为除给杨海明人格、声誉带来极大损害,并给本市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

  审判长说: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应予公诉,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其二:本案行为的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均在西安,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无权对该案管辖。

  审判长说:

  “经查,被告人韩兴昌指使夏翠、刘波在西安莲湖路G时代网等网吧上传有关杨海明的帖子,损害其名誉,并授意马忠卫等人围堵汉中市政府、汉中万邦公司,其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均为汉中。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本案汉中、西安均有管辖权,但本案最初是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立案侦查,因此汉台分局有管辖权。”

  据此,法庭对辩护人这条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其三:本案中对证人马忠卫、夏翠、樊琦、刘波等人采取了异地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其所取证言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判决书写到:经查,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将本案列为刑事案件后利用刑侦手段先确定马忠卫、夏翠、樊琦、刘波等人为实施围堵汉中万邦公司、市政府、省人大及在网吧上传帖子的涉案嫌疑人,对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随着案件的调查,马忠卫等人的行为均系被告人韩兴昌指使、授意所为,遂对其解除强制措施,该程序合法。

  在此期间,马忠卫等人所做证言能相互印证,并与被告人韩兴昌供述一致,其互相印证的证言可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法院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律师“实体违法理由有七”

  法官“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辩护律师还提出,本案实体违法,理由有七。

  其一:李可欣是施工人员,被致伤是事实,故打伤施工人员的基本事实存在,不存在捏造事实。

  审判长称:经查,在《国殇期间,拷问史上最牛的省人大代表》文章中称:董事长杨海明纠集黑恶势力将讨要拖欠工程款、急着返乡救灾的施工人员打成重伤,并将李可欣的照片附上,对其面部进行处理,说其是四川灾区的施工人员。从本案事实看,李可欣是西安鑫龙公司副总经理,并不是急着返乡救灾的四川灾区的施工人员,李可欣有伤属实,但没有证据证实是被害人杨海明所为。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其二:起诉书指控2008年5月17日和19日的犯罪事实属恶意扩大事实,没有诽谤被害人的故意,且所打出的横幅是“万邦”并非被害人杨海明,不能作为诽谤的事实存在。

  审判长宣读:经查,2008年5月17日和19日,马忠卫等人打出韩兴昌口述的“万邦动用黑社会势力非法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打伤施工人员,天理难容”的横幅围堵万邦公司和汉中市政府大门,横幅中所写万邦动用黑社会势力不是事实,属捏造,虽在横幅中未提到杨海明,但万邦公司是汉中市著名的民营企业,杨海明作为万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相当程度上已被公众所认知,他的个人形象和名誉与万邦公司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诽谤的对象明确、具体。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其三:起诉书指控的2008年5月23日,韩兴昌捏造事实,编写一篇《国殇期间,拷问史上最牛的省人大代表》文章,该文章不属于被告人起草,无法判定内容的真伪,无法确定是否属于捏造事实。

  审判长称:经查,该文章虽不是韩兴昌亲自编写,但韩兴昌安排夏翠打印该文,并召开会议对该文进行修改,还配上文图不符的照片进行编辑,并安排夏翠等人到公司外面的网吧上传,韩兴昌的行为对该文内容在互联网上散布起决定性作用,且主观故意明显。

  在上传帖子的内容中,详细捏造了杨海明所谓的发家与没落史,并对杨海明的名誉进行诋毁。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其四:起诉书指控2008年5月27日,韩兴昌指使他人携带横幅到省人大门前的目的是向上级反映杨海明拖欠款项、殴打他人的行为,并没有诽谤的事实,是正常的上访行为。

  审判长称:经查,被告人韩兴昌指使他人打出的横幅上的内容“严惩汉中万邦黑恶势力元凶人大代表杨海明”、“罢免拖欠四川灾民民工工资,并殴打民工的省人大代表杨海明”、“汉中万邦,罪恶之邦,邪恶之邦,丑恶之邦”等内容直指被害人杨海明个人,并对其个人名誉进行贬损,其辩护人辩称该行为没有诽谤故意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韩兴昌指使他人携带横幅到省人大门前并将横幅挂置于围栏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已超出正常上访的范围。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其五:起诉书指控“汉中投诉无门”一文中只是提出三个问题,未出现诽谤受害人的言辞。此外,组织员工跟帖、保证帖子置顶与事实不符。

  审判长称:经查,《汉中投诉无门,奔赴西安讨公道,痛诉省人大代表恶行》的帖子虽然只是提出三个问题:“……汉中万邦的能耐有多大?省人大代表杨海明的手究竟能遮多大的天?不知道这次会不会像汉中一样,无人理睬,无人主持公道?”但其内容有连贯性,由排比式的疑问得到更肯定的回答,捏造杨海明利用省人大代表的身份在汉中一手遮天的虚假事实,贬损其个人名誉。

  辩护人辩称“韩兴昌组织员工跟帖、保证帖子置顶与事实不符”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证人夏翠、刘波等证人证言,证实韩兴昌安排他们跟帖保证帖子置顶,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其六:《老板,别再闹了,我们穷得连块遮羞布都没有了》的帖子没有上传至互联网散布,不构成诽谤。

  审判长称:经查,该文系韩兴昌口述,夏翠记录,以万邦公司员工的口气编写,属捏造事实,并且交给夏翠让其上传于网上,夏翠在主帖《汉中投诉无门,奔赴西安讨公道,痛诉省人大代表恶行》中用回帖的方式上传至互联网散布,该事实有被告人韩兴昌供述和证人夏翠证言证实。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其七:起诉书指控的行为没有达到法定的情节严重之后果,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针对此条辩护理由,审判长另有裁决。

  被告人当庭致歉+书面认罪

  审判长罪名成立可酌定从轻

  11时许,判决书宣读临近尾声,审判长的声音稍稍提高。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了里氏八级大地震,灾祸波及地域范围之广前所未有,汉中市是重灾区之一。此后余震不断,广大市民人心惶恐不安,均在室外搭建帐篷避险。通往四川的铁路大动脉宝成线中断,汉中作为西北方向通往西南重灾区交通的惟一通道,其交通枢纽地位无可取代,而社会局势的稳定更是一切救灾工作得以有效展开的前期条件。值此危机时刻,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均倾尽一切人力、物力、财力,调动一切资源开展抗震救灾,社会稳定局面得到有效保持。

  “然而在此期间的5月17日,被告人韩兴昌身为鑫龙公司总经理,因合同纠纷引发不满,以蓄意诋毁被害人杨海明为目的,采用捏造事实的方法,组织、策划、指使、安排工作人员打出虚构内容的横幅围堵万邦公司,引发数百群众围观,致使汉台区天汉大道与太白路什字交通堵塞达3小时,局部地区交通秩序混乱,对有序的道路交通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5月19日上午,韩兴昌又指使、安排员工三十余人到汉中市政府门前拉起曾经在万邦公司门前使用过的内容不实横幅围堵市政府大门近一小时,引来在此避险的数百名市民围观,致使汉中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车辆无法正常出入。汉中市政府是全市抗震救灾工作的指挥中心,严重扰乱了汉中市政府正常的办公秩序。

  “在抗震救灾的特殊时期,韩兴昌实施上述行为,严重危害了汉中市当时的社会秩序,影响恶劣,其社会危害性是严重的。

  “被告人同时多次采取利用互联网发帖的方式捏造事实对被害人杨海明进行诽谤,严重侵害了被害人杨海明的人格、名誉权,情节严重。”

  审判长宣布:被告人韩兴昌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构成诽谤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

  被告人韩兴昌的辩护人要求对韩兴昌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以支持。

  审判长认为:庭审中,被告人韩兴昌对检察机关起诉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并当庭向被害人致歉,庭审后又书面认罪,并向被害人写出书面道歉信,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一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韩兴昌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韩兴昌当庭表示将上诉。

  本报汉中(陕西)11月24日电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发表评论前请先注册成为搜狐用户,请点击右上角“新用户注册”进行注册!
设为辩论话题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