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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入股保险公司试点:每家银行只能投资一家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1月26日20:07
  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试点方案由监管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确定,每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

  为稳步推进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份试点工作,促进银保深层次合作,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提升银行业综合实力与国际竞争力,经与相关监管部门沟通协调,银监会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

  在该办法总则第三条中规定,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试点方案由监管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确定,每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

  办法主要内容可概括为四个方面,第一,在公司治理方面,突出强调董事会负最终责任。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完善“防火墙”制度,确保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业务场所、经营决策、人员、财务、信息系统等方面有效隔离,银行董事会应当具有熟知保险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的人员,并明确一名非执行董事负责防火墙监督管理。

  第二,针对关联交易风险,除要求银行董事会明确一名非执行董事负责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外,规定商业银行对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以及他们所担保的客户均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内外授信;同时,对保险公司购买银行股东各类证券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三,在并表管理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对所投资保险公司进行并表管理,且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将投资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从银行资本金中全额扣除。

  第四,在业务合作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在与入股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时,应遵循市场公允交易原则,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不得在其母银行营业区域内进行营销;商业银行入股的保险公司所印制的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东银行的名称及各类标识。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开展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工作,将有利于促进银行业和保险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有利于更好地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

  《办法》发布后,银监会将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切实加强监管,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防范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跨业传递,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出现。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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