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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三名中学生跳楼自杀 律师警示个别教师

来源:北方新闻网
2009年11月27日12:06

  “如果中小学生认为老师的某些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或者侮辱了自己的人格,完全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11月18日,谈到近期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通辽市两所中学3个中学生跳楼自杀的事件,内蒙古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的胡丽妹律师心情急切地说:“这些惨剧提醒我们,老师和学生的法律意识都亟待提高!不少中学生性情脆弱,心理承受能力差。一旦遭受打击、误会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他们不是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而是选择轻生,一了百了,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胡律师说:“现在学校都把主要精力放到抓学习、提分数上,而疏于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老师一门心思抓紧提高学生的成绩,容不下学生有任何与学习无关的行为。因此,在教育和管理学生时就可能出现一些过激的甚至是违法行为。例如,过激批评或者没收学生的私人物品后翻看检查。”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翻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电子邮件等。”

  胡律师同时指出,“现在有的老师在管理学生时不注重方式方法,法律意识肤浅淡薄,加上学生对老师的敬畏服从心理,久而久之,就让一些老师养成错误的管理习惯,甚至已经触犯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全然不知。”

  胡律师认为:教育和法律部门应该经常在中小学校开展法制讲座以及法律常识宣传,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帮助中小学生懂法、守法和用法,提高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水平。老师也应该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懂得尊重学生的个体权益和人格尊严。本报记者●王远征 实习生●范亚楠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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