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依法恢复代表执行职务的权利
来源:
人民网
2009年11月27日14:36
从新闻报道看,各地每年都有为数不少的人大代表被暂停执行职务。按照代表法第四十条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的,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由此可知,人大代表解除强制措施后应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搜遍网络,人大代表职务被暂停后又恢复的例子寥寥无几,暂停代表执行职务实际上演变成终止代表资格。这一方面说明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法制意识的淡薄,也说明不少人大代表不知道维护自己的权利。人大代表被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人大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处于受侦查、起诉或审判阶段的,当侦查中止、案件撤诉等情形出现,人大应根据公检法部门的相关文书,立即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第二种情形是人大代表被法院宣判后的服刑阶段。当服刑期满后,除了违法情节严重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大代表外,多数人大代表即使被判刑但仍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这类代表的职务在强制措施解除后,如果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没有提出罢免案,应视为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仍认可该代表能胜任职务,这时该地人大常委会可根据公检法部门的强制措施解除的文书,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
应注意的是,恢复执行代表职务要公告。当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形消失后,代表的职务自然恢复。人大常委会应当将此情况予以公告,并及时通知代表的原选区(选举单位)、代表小组和代表本人。这既能体现对选民和代表本人知情权的尊重,也有利于原选区(选举单位)和代表小组开展活动。(通讯员闫旭辉)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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