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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拟立法规定:女性休产假可享生育津贴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1月27日14:40
  海南拟立法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省四届人大常委会正在分组审议相关条例

  妇女休产假有望拿生育津贴

  2001年,我省便出台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行生育保险制度缺陷愈发凸显,存在统筹层次低、保障项目不全、待遇水平不高等问题。为此,拟通过地方人大立法,提升生育保险制度的立法层次,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就显得迫在眉睫。今天(26日),省四届人大常委会也正在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分组审议。

  缴费满1年可享生育保险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缴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最高不得超过缴费工资总额的1%。

  在缴费基数方面,《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实际月工资总额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其月缴费工资总额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本人实际月工资总额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条例》还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做出了规定,“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性休产假可享生育津贴

  现行《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仅包括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而国家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因此《条例》增加了生育津贴这一列支项目。

  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按月支付。生育津贴日标准为从业人员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前12个月生育保险费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从业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实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与现行《办法》不同的是,《条例》提高了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提高支付比例,《条例》规定,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条例》还扩大了享受待遇的主体范围。《条例》规定,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可以享受除生育津贴之外的生育保险待遇,但不再享受本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报销生育医疗费的待遇。此外,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今天,记者从正在召开的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获悉,海南拟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用于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的就业培训补贴,购置公益性岗位等促进就业项目开支。

  据介绍,目前的失业保险制度重点在于保证失业救济金的发放,对促进就业方面考虑不足。根据国家统一安排,江苏、浙江等东部7省(市)已经开展了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工作。

  据了解,正在接受人大代表审议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designtimesp=16174>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也对我省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范围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南国都市报张毅) (来源:南海网)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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