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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中学与家长签安全协议禁止学生外出引争议 专家称不能因噎废食 将孩子“圈”起来教学不是教育之道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30日08:25
  法眼看社会

  本报记者 储皖中 本报实习生 施怀基

  云南一所中学为了避免因学生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家长与学校产生纠纷,遂想出了一个“好点子”:与学生家长签订协议,要求家长杜绝孩子私自外出和游泳等活动。此举引来议论纷纷。

  事起

  学校与家长签订协议书以备出事时“有个说法”

  近日,云南省开远市第五中学给该校的孩子下发了《学校安全教育监护责任协议书》并要求家长签字,这份协议书把学校和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该做的内容印成了一本小册子,其中有一条要求:家长应密切注意子女的异常行为及去向,杜绝子女利用课余时间、双休日、节假日私自外出或结伴外出活动(如游泳、郊游、进入“三厅两室一网吧”、旱冰场等),发现情况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否则责任由家长或监护人承担。

  开远五中的老师表示,由于对学校的安全教育要求非常严格,哪个学生出了点事,家长就来吵闹,学校和老师确实没有办法了。学校不仅要和家长签订协议,每个学期还要给家长印发安全责任告知书,目的就是要起到一个告知作用,以便跟家长发生纠纷时有个说法。

  而有老师透露,类似的协议书,在开远很多学校都有,内容大同小异。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仅是开远市,云南以及其他省份的很多中小学,也因为害怕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校规、班规,如果按照这些条条框框严格执行下来,那么,孩子每天就只能安安静静的坐着或者躺着,连一些正常的游戏都不能进行,这无疑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校长表示,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学校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云南教育厅的一位相关人员也认为,这几年学校与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可谓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由于近年来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在校学生不断增多,学校在安全方面面临着很大的压力。很多学校为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不再组织学生进行集体外出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也尽量减少,甚至取消体育教育的一些项目,这对孩子成长不是好事。

  矛盾

  家长希望孩子全面发展学校怕孩子出事受牵连

  开远市教育局一相关人员表示,近年来有很多孩子在校期间发生意外的案例,几乎每次法院都会判决学校赔偿,而学校又没有多余的经费,和家长签订安全协议也是无奈之举。限制学生活动成为了很多中小学校没有办法的办法。

  记者一位当初中教师的朋友说:去年其所在的学校,有一个孩子课间从走廊上跌了下去,摔成了植物人,最终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十余万元,班主任也受到了处分。

  而许多家长则认为:“重视孩子的安全是对的,但是,不能因为担心孩子出事就禁止其所有的运动。在孩子的成长期里,适当地进行游泳、溜冰、郊游对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有很大的好处,如果这也不能做那也不能做,或者都要大人陪着,今后孩子还怎样独立生存、独立生活?”

  昆明三中一位同学的家长告诉记者,他的孩子今年刚读初三,几乎每个月孩子都会约上几个同学一起去爬西山。当然事先家长都会反复叮嘱孩子要注意安全,但是,对孩子的活动并没有限制。孩子锻炼身体还是必要的。不过,这位家长也表示,有个别的家长因为孩子在学校体育课上擦破了一点皮,就跑到学校大吵大闹,那也太过分了。学校也不是保险箱,既要保证孩子健康发展,又要一点事都不出,这确实很难做到,应该体谅学校。

  对策

  应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大力推行《校方责任险》

  记者粗略查了一下,近年来,由于在校学生发生意外而与学校发生纠纷的案例确实很多,其中绝大部分案例,家长都向学校提出了民事赔偿的请求,而数额动辄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一旦得不到满足,一些家长就会组织亲戚朋友前往学校吵闹,为了保障教学秩序,学校往往不得已而满足其要求。

  云南律师马捞定认为,并不是学生出问题都要算到学校的头上,根据2002年教育部发布的第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责任。而如果有些案子是家长监护方面的原因,那么家长也要负相应的责任。

  “但是,这些都不是最终解决的办法,学校也不能因噎废食,从此把孩子"圈"起来教学。运动是孩子的天性,过度限制会导致孩子身心发育不完整,这反而违背了发展教育的目的。”马捞定表示。他介绍,实际上,现在包括云南在内的一些省份已经开始推行《校方责任险》,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这是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

  如山西省的《校方责任险》侧重于学校“过失”,比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等。

  马捞定认为,云南由于山区学校很多,教学设施、交通条件落后,除了普及《校方责任险》之外,对于一些教师和学校不可预见及控制的事故,法院应该对于当事人的索赔请求不予支持,给予学校和教师一个相对宽松的教学环境;学校也应该在学生安全教育上多下功夫,而不能因噎废食,将孩子“圈”起来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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