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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药品目录》适当扩大用药范围 提高了用药水平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1月30日17:24
  中广网北京11月30日消息(记者陈朴)记者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今天将正式发布200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管理的一项重要标准,原劳动保障部先后在2000年和2004年发布了两版药品目录,两版药品目录在全国各地得到了普遍执行,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

  据介绍,这次药品目录调整主要针对西药和中成药,2009年版《药品目录》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和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和提高了用药水平。新版《药品目录》的西药和中成药共有2151个,西药部份共有药品1164个,其中甲类349个,乙类791个,另有20个仅限工伤保险用药,4个仅限生育保险用药。中成药部份共有药品987个,其中甲类154个,乙类833个。

  2004年版《药品目录》相比,新版《药品目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全都纳入《药品目录》的甲类部份,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甲类目录的药品参保人员不设个人自付比例且各地不得进行调整,因此,可以保证国家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要求各地在12份要开始执行甲类目录,按照规定,地方对乙类目录可以在15%的范围内进行调整。

  二是适当增加了新药品种,与2004年版药品目录相比,新版药品目录共增加了260个药品,增幅13.7%,增加的药品都是近几年上市的经临床验证疗效确切、安全性高的新药。

  三是对原目录中部份可以被更好的药物替代或无人使用的药品调出,使药品目录的结构更趋合理。

  四是加强对医疗机构用药的管理,对于同类药品要求不能叠加使用,以防上药品滥用,对部份易滥用的药品在支付范围上进行了限定,一方面保证参保患者的治疗需要,另一方面也避免药品滥用,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支出。

  五是对目录外的临床紧急抢救和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药品,要求各地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对部份临床疗效确切,有重大创新价值、但价格昂贵可能对基金产生风险的药品,另行制订谈判准入的办法。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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