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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经济适用房不再跨区销售

来源:汉网-长江日报
2009年12月01日01:42

  我市颁布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房不再跨区销售

  本报讯(记者马振华)“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只能在户口所在地的区登记购房。”昨天,修订后的《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今后经济适用房不再跨区销售。

  新颁布的《办法》对于经济适用房申请人来说,最大的不同是以前只要符合申请条件,全市所有房源都可以申请,而现在只能申请本区的房源。据了解,根据新 《办法》,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销售、售后管理全部下放到各区政府,区政府仅对户籍在本区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据了解,今年我市承诺销售1.8万套经济适用房,目前销售了7604套。市房管局表示,新《办法》颁布后,1万余套房源上市销售工作从现在起全面启动。

  目前,全市符合销售条件的12个经济适用房项目的房源已分解到各区,由各区组织向辖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进行公开摇号销售和配售。本周江岸、江汉区率先启动登记销售,其他区也将在近期组织登记销售。

  市房管局有关人士介绍,各区低收入家庭只能申请各区房源,但该房源位置不一定就在该区。比如城开天兴花园这个项目位于谌家矶,江岸区和江汉区在该项目都有房源。

  购房人名单将长期公示

  本报讯(记者马振华)如何防止经济适用房申购过程中出现造假行为?昨日颁布的新《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了多种严格销售管理措施。

  “新办法”扩大了公示范围,增加了复核(查)程序。将公示地点扩大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和现工作单位。各区政府要将摇号确定的购房人名单在区政府政务网站、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和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还要对其申请资格再次进行复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并经复查无误后,方可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购买经济适用房后的名单,将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据了解,新“办法”明确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办理,各类中介机构不得代理相关活动。

  户口在中心城区大学生可申购

  本报讯(记者车莉 通讯员陈国方 汤华)昨日,记者从市政协常委专题协商会上获悉,受财政承受能力限制,在汉打工的大学生和农民工,目前还没有纳入我市廉租房保障对象,但户口在中心城区的大学生,如果收入符合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据悉,我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保障对象条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实际,我市廉租房门槛逐步降低,覆盖面不断扩大,已从起步阶段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的低保家庭,扩大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人均月可支配收入4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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