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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年前婴儿在医院被烫伤 索赔至今终于拿到12万

来源:解放网-解放日报
2009年12月01日08:05

  本报讯 (通讯员 李鸿光)44年前,出生仅26天的晓杰患腹泻到上海一家医院治疗,却因护士护理不当被烫伤。如今,晓杰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医院按九级伤残赔偿各类费用204万余元。日前,经静安法院调解,医院自愿赔偿12万元。

  1966年初,来自河南郑州、出生仅26天的晓杰因腹泻被家长送到上海一家医院治疗,由于医院护士护理不当,一只热水袋漏水烫伤他的左手,导致左手手指截残、缺损,被评定为九级伤残。1979年,他到医院交涉没有结果,直到2007年才再次找到那家医院要求赔偿。如今他已44岁,认为自己因为伤残原因,求学、就业都受到限制,经历了四次婚变,还两度自杀,这都与那次受伤有关。

  今年6月中旬,晓杰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4万元,其中医疗费10万元、今后治疗费45万元、今后就业收入损失5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等。

  医院辩称,事故距今已有44年,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此外,晓杰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均不在法律范围之内。

  庭审后,经法院组织调解,医院方考虑到晓杰主张权利早已超过时效,但根据晓杰的残疾状况,同意自愿赔偿12万元。

责任编辑:郑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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