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莫让“走样的听证会”变成民意的挡箭牌
来源:
新华网
2009年12月01日07:58
从本月初开始就争议不断的兰州路桥费重新征收一事终于有了结果。11月28日,兰州市新闻发言人正式告知社会各界:甘肃省政府已经正式批准兰州市,重新征收路桥费20年。引人注意的是,该发言人表示,“复征路桥费20年法律依据充分,已经过听证。”面对公众持续的质疑与反对声,兰州市相关机构组织的听证会却得出了,“与会的各方代表普遍认为,兰州市继续征收路桥车辆通行费,既符合国家和省上法规政策,也有利于兰州市城市化进程和基础设施建设”这样和谐的听证结果。民众普遍表示不解,既然社会的反对之声如此巨大,那么听证会的“各方代表”又是代表了谁的利益呢?(兰州晚报11月30日)
作为西方国家法治建设中的一个舶来品,听证会在上世纪末引入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中被寄予了厚望,不管是法学界还是广大老百姓,无不期盼着听证会这样一个代表着民主和程序正义的执法方式,能够有效避免执法部门在行政决策和执行当中普遍存在的一言堂,切实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然而,多年过去了,昔日的理想与如今的现实之间的鸿沟却似乎越来越大。在很多地方和执法领域,每当行政决策遭到民众质疑时,听证会彷佛成了一些部门手中听话的工具。“一听就涨”已经成为很多老百姓最深切的感受。有人曾戏言,如果博彩业将我国的听证会作为对象设置盘口的话,肯定没有多少人去光顾,因为在我国,听证会似乎已经成为了涨价和为政府决策背书的同义词。
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这一制度设计的关键就在于,在决策做出前,行政机关有义务告知相对人决定的理由和获得听证人的权利;面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就事实和适用法律表达的意见,行政机关有义务听取和接纳。不难发现,听证会的法律规定已经为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合理的保障。
然而,看一看兰州市新闻发言人那言之凿凿的声明,再看一看听证会上与公众意见和社会舆论完全相左的观点,可以看出,我国在听证会的法律规定与施行二者之间出现了脱节。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法律很好很强大,现实却总是太残忍的局面呢?看一看听证会上那与政府意愿保持高度一致的听话的所谓代表,就会明白,这些所谓的各方代表,他们代表的并不是法律规定中的“利害关系人”,而是为政府决策做合法性论证的,换句话说,这些代表仅仅是政府利益的代表,而不是民意的代表。难怪听证会在国外往往成为政府决策的绝大障碍,而在我国就成了涨价的代名词,因为,这样的听证会已经成为了政府遥控的木偶,已经丧失了听证会的原本意义。那么,如此“走样”的听证会,其自身的合法性还残存下多少呢?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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