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重庆被“双规”官员自杀原因应公开
来源:
人民网
2009年12月01日08:25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原法官进修学院院长、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副厅级)乌小青,11月28日在重庆市第二看守所自杀身亡。
按相关法律规定,不再追究已死亡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从法律角度说,他将不再被定罪,但是对于同案的其他相关人员的刑事程序不受影响。虽然乌意外自杀的法律结果是明确的,但公众更想知道:乌的那些赃款最终如何处理?以乌为突破口的其他腐败分子,会不会因他的死而躲避了法律的严惩?乌与传说的那位美女律师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不是官方认为“无稽之谈”,谣言就会自动消失的,所以相关部门有必要做澄清,不能搞神秘化。笔者希望乌的自杀,不要成为一个历史谜案。
最近一个时期,在任官员自杀事件屡有发生:11月25日,湖南省武冈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杨宽生自杀身亡;11月18日,河北蔚县教育局长葛祥自杀身亡;再早一些的自杀官员有江苏射阳县地税局局长沈忠良、安徽固镇县财政局局长殷勇……可以列出一长串名单,官员自杀的消息,每每伴随着种种传言,其中很多条件反射地指向贪腐问题,甚至很多时候,民间的话语系统中官员自杀等同于“畏罪自杀”。这既因为民间对于腐败本能的反感,更在于不少政府部门人为把官员事件敏感化、神秘化,信息公布的严重滞后、模糊,给了谣言市场空间。
相关部门主动公开官员自杀的相关信息,有助于厘清事实,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应有之意,同时,也能避免不必要的误解,让传言止步。比如十几天前,蔚县教育局长葛祥自杀身亡,起先新闻报道照例是短短的几句话,舆论众说纷纭。最终经过多家媒体报道,终于还了这位为基层教育殚精竭虑的局长一个清白。
无论如何,任何一个生命的消失都是悲剧,官员自杀也不例外。按照“盖棺论定”“为死者讳”的传统,我们还不习惯对逝者的“身后事”进行过多的刨根问底。但一个在任官员的自杀身亡,不是私事,而是关涉公共利益,关涉公众知情权,所以,民众难免要对官员自杀产生种种评论甚至臆测,只有信息公开才能给逝者以公道,给生者以真相。
沈彬(法律工作者) (来源:人民网-地方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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