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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今起公积金可交房租 每户每月最高不超700元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2月01日14:06
  今天起,宁波无房户就可以提取公积金交房租了,这成了许多宁波市民关心的大事。昨天,记者从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交房租,最高提取额度不得高于700元;不同类型的职工可以提取的额度也不一样。

  每月最高提取额不超过700元

  据了解,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职工,每月可提取额不得超过月租金;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职工,每月可提取额不得超过租住房屋的月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差额,且每月每户的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700元;

  承租经济租赁住房的职工,每月可提取额不得超过所租房屋的月租金,且每月每户的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700元;

  通过市场租赁方式租赁自住住房的无房职工,每月可提取额不得超过所租房屋月租金的70%,且每月每户的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700元。

  申请流程三步走

  那么,如何才能进行申请呢?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申请提取的流程要分三步进行。

  首先,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

  单位经审核后,开具一式三联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在第二联加盖印鉴章;

  之后,职工持《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及有关资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留存管理中心),到宁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面签承诺书,办理提取手续。

  租赁情形不同申请材料也不一样

  据了解,职工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供本人、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件(户口簿、结婚证等)、住房公积金支取单、承诺书和实际支付房租的有效凭证(即租金发票)外,还应根据不同租赁情形提供以下材料:

  (一)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职工,应提供“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职工,应提供由县(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县(市、区)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或其核定的承租住房证明。

  (二)承租经济租赁住房的职工,应提供由县(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经济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三)其他到市场上租赁自住住房的无房职工,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县(市、区)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或其核定的承租住房证明。

  做假者最高处提取额10%的罚款

  为防止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发生,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申请人申报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如果职工违反规定,提供虚假证明骗提住房公积金的,除追回骗提金额外,还将处以提取额5%至10%的罚款,并通报有关单位。

  如果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尚不足时,也可提取其配偶的,需另提供一份配偶书面同意凭证。

  另外,按照先租后提的原则,无房职工可每半年提取一次,一次提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以前月份未提取的视作放弃,支付租金提取月份最早可从2009年6月开始计算。(朱笑咪) (来源:钱江晚报)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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