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恶狗咬死男童 狗主人约见死者家属
11月27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六犋牛村3条恶狗咬死1名4岁男童,本报第一时间对事件进行了报道并一直追踪事件进展。该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市民纷纷谴责恶狗主人,律师们对此展开了讨论——狗咬死人是否构成刑事责任,成为讨论的焦点。
市民强烈要求严惩恶狗主人 赛罕区政府表示会配合工作
12月1日上午,本报读者孙女士泣不成声致电本报,向记者诉说了自己的看法:“真是太惨了,太可怜了,我这几天一直关注这件事情,每次看报纸都泣不成声。作为一名母亲,我能够体会小伟妈妈那种撕心裂肺的痛,希望公安部门能够严惩恶狗主人,为这个可怜的孩子讨个公道。”网友们在网上呼声再起,希望公安部门严惩恶狗主人。
事发数日来,各级相关部门未对此事做出过正面回应。为此,12月1日,记者来到赛罕区政府,得知分管治安的副区长正在外面开会。随后,记者来到赛罕区区委政法委办公室,该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记者说:“我们的主要领导都出去了,你留个电话吧,等领导们回来我转告他们。”记者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可是直至记者发稿前,记者一直没有接到赛罕区区委政法委办公室的电话。记者又来到赛罕区区委宣传部,被告知“去找韩副部长”之后,记者联系到了韩副部长,她在电话中对记者说:“我们赛罕区区委宣传部长兼任西把栅乡党委书记,我已经将这件事情向部长汇报了,部长告诉我,这件事情主要由公安部门负责,我们会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工作。”当日下午,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安分局局长冯志明,他说:“事情发生后,我们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立即成立了专案小组并派专人负责调查此案。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中。”另据了解,恶狗主人已经委托他人与小伟的家属沟通,约定于12月2日见面商谈处理事宜。
律师:恶狗主人或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就此事,多位区内律师对本报发表了看法。其中,内蒙古元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小峰认为,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以及政府部门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恶狗主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也就是所谓的行政处罚。对于刑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法无明文不为罚,我国的现有法律没有针对狗咬人后,狗主人该接受什么样的处理的明确规定。在此案件中,几条恶狗连续伤害多人,致1人死亡。如果说,恶狗主人明知养的狗曾经有伤人行为,还故意将狗释放,导致有人死亡,那么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关键在于主观是否存在故意行为。
有读者质疑,恶狗咬死4岁男童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此观点,内蒙古法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利认为,所谓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从行为的表现形式上看,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例如投毒、爆炸、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不以后果为责罚标准。另外,定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对不特定多人的死伤或重大公私财物的广泛性破坏,而不是侵犯某一特定个人的人身权利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的少量损失。
内蒙古融兴律师事务所马冀春律师认为,针对本起案件,恶狗主人王某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还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要看其在本案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如果有证据证明王某将恶狗作为犯罪工具或者犯罪手段或者为了取乐,指使恶狗撕咬、伤害小伟,导致小伟死亡的,应当依法追究王某相应的刑事责任;反之,由于王某对其饲养的恶狗缺乏管理或者管理不当,造成他人伤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小伟的父母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起案件暴露了我们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缺失,也暴露出一些人缺乏文明养犬的基本素养和道德规范。就本案而言,造成小伟死亡的恶狗,多次对他人进行追咬,而其主人王某却并未进行严加管理,以致惨剧最终发生。文/本报记者 陈瑛楠 陈文慧 王宇婷 袁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