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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将如何打开NGO这扇民间公益门

来源:红网
2009年12月02日14:05

  民政部将如何打开NGO这扇民间公益门

  12月1日《中国日报》报道: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秘书长沈洁11月30日向中国日报披露,民政部已考虑调整非政府组织(NGO)注册的相关规定,以便于广大非政府组织注册,继而获得合法身份。对此消息,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孙伟林也予以了证实,他说,民政部已着手开始相关法律的修改工作。

  对广大非政府组织成员来说,这无疑是个好消息。就目前情形分析,所谓放宽非政府组织注册还是有相当限度的,放宽不等于放开。非政府组织种类繁多,不可能对所有非政府组织放宽注册,在对哪些非政府组织放宽注册问题上肯定大有讲究。按照美国非营利组织和志愿行为研究会前会长丹尼斯的研究,NGO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三种模式,一种是补余模式,主要是由NGO组织负责政府无暇顾及的领域,为政府分忧补台。另外两种是冲突模式和合作模式。我想,民政部只会对第一种模式放宽注册。果能如此,也是莫大的进步。

  那么,民政部会怎样修改非政府组织注册的相关规定呢?孙局长所说的相关法律应该指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对非政府组织的注册申请、批准、撤销等做了详细规定。10多年过去了,社会已经今非昔比,生活形态日益多元化,社会环境渐趋宽松,有志于从事公益事业的公民不断增多,这从汶川救灾中众多活跃的志愿者身影中可见一斑。但受制于《条例》的限制,众多NGO因为没有注册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因而在各种救灾尤其是汶川救灾中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对此,今年5月16日的《南方窗》在题为《震区NGO,摇摆在进退之间》一文作了详细描述。

  要改变NGO注册难的现状,给它们一个合法地位,首先应对《条例》进行修改。以今天的眼光检视11年前的《条例》,当会发现有些规定不能不改。譬如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再如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就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申请注销登记等,规定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照此规定运作,NGO就不会是真正的民间社团,只能成为政府机关的附属部门,俗称“二政府”。观诸现实中一些非政府组织,大多都是这类角色,既非真正的官方机构,又非真正的民间团体,不尴不尬,其积弊广受诟病。

  除了这一规定应放宽以外,此外,还应给更多的民间组织申请注册的机会,如自治工会、自治农会、同性恋组织、性工作者组织等,放宽此类组织的准入门槛。秦晖先生在一篇答记者问的文章中提出:“我认为农民也应该有结社自由,能组织农会来与其他利益群体打交道,形成集体谈判与博弈的权力”(06年10月9日《南方周末》)相比于政府,拆迁户、农民工、三轮车夫、讨工薪者、下岗职工、上访人员等都是弱势群体,他们的利益常常会遭到强势力量的侵害,可由于缺乏组织力量,在维权过程中即使付出很高的成本也难以自保。允许这部分人结社天塌不下来。

  现在民政部已表态要改相关规定,这很好。至于怎么改,愚以为,不能关起门来改,而是应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尤其是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建议,在充分汲取民意(譬如听证)的基础上,再来实施修改。

  作者:王学进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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