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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会期间人大代表活动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02日16:15
  《代表法》实施以来,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内容逐渐丰富,活动范围逐步扩大,形式越来越多,效果也越来越明显,较好的调动了代表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积极性,但在实践中由于受主客观原因的影响,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效果与《代表法》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仍有不尽人意的地方,带着这个课题笔者就如何开展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怎样激发人大代表履职热情,如何把代表活动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政治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进行了一些调查,现将情况归纳如下:

  一、代表活动存在的问题

  (一)代表活动质量不高。尽管各代表团(组)按照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在闭会期间开展了一定数量的代表活动,但活动起来不注重活动质量、流于形式、活动效果不够明显。有的代表团(组)工作无计划、无制度、无记录,平时活动不知从哪个角度抓起,把代表活动变成了联谊活动、文化娱乐活动、聚餐活动,有的代表对代表活动的内容、目的、意义更是心中无数。

  (二)代表活动出勤率不高。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有相当一部分代表担任着党政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他们平时忙于参加上级或分管的各种会议,无暇参加代表团(组)活动;另一种情况是,有的企业界和工商大户人大代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整天忙于抓管理、跑市场,也无暇参加代表活动。上述两种情况致使有的代表团(组)开展活动时,一个有十几人参加的团(组)仅能到会8-10人或6-7人。

  (三)代表活动制度不规范。人代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要求各代表团(组)制定一些相关的活动制度,以此来规范代表活动,但从检查的情况来看,有的代表团(组)制订的代表活动、代表视察、代表联系选民等一些相关制度不够规范,没有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使代表团(组)活动制度既无针对性又无可操作性。

  (四)个别代表履职意识不强。大多数代表无论在会议期间还是在闭会期间都能够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并通过正常渠道督促“一府两院”的工作,但仍有个别代表履职意识不强,发挥作用不突出,具体表现是参加会议不发言、选区选民不联系、群众意见不反映、视察活动不参加,只当“挂名”代表,没有发挥代表应有的作用。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其主要原因是:(一)代表团(组)长的作用发挥不到位。一方面是机构设置不完善,人员配备不合理,有的设置了人大主席团,但没有设置专职编制,无专职人员抓人大工作,还有的街道办事处既没有设置人大机构,也无专职人员转抓人大工作,担任代表团团(组)长职务大多数是基层党委或政府的负责同志兼任的。(二)代表履行义务不到位。一是少数代表把代表职务当作荣誉看待,甚至当作护身符,他们看中的是法律对人大代表的特殊保护权,选举时竭尽全力当代表,选上后却不履行代表的义务。二是监督代表的法律规定不具体,特别是对不发挥作用的代表没有强有力的制约措施,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三)人大机关指导不到位。近几年来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代表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加大了指导力度,采取了多种形式保持与代表的联系,较好的保证了代表活动的正常开展。但有时也存在“蹲在机关多,深入一线调研少;一般要求多,具体指导少;组织代表团(组)长学习培训多,组织代表培训少”的问题,从而影响了代表活动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如何提高闭会期间代表的活动质量,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充分反映民意,参与各级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笔者认为在开好一年一度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上,关键问题要把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选好代表团(组)长,提高活动质量。如何使代表团(组)活动富有成效,是开展好代表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适应新形势下代表工作的需要。一是在推选代表团(组)长时,要考虑推选熟悉人大工作、懂法律知识、热爱人大工作的同志担任。同时还要推选一名工作责任心强,积极性高,有一定文字能力,年龄也相对较轻的同志担任联络员。二是在开展活动时既要结合本区域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民生工程,还要结合当前群众最关心而又急需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视察活动。三是活动内容确定后,代表团(组长)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通过组织代表参加视察、检查、调查、走访选民等不同的活动方式,有针对性地提高代表所提的意见和建议的质量。四是安排代表活动时,应考虑活动地点和活动内容的多样化,使代表活动有声有色,充满活力,富有成效。

  (二)组织学习培训,提高代表素质。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的工作都是履行代表职务,因此对新当选的人大代表进行学习培训显得尤为重要,一是采取集中讲课的方式,分期分批组织代表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程序、方式和方法;二是各代表团(组)应系统的组织代表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监督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人大代表能全面系统的掌握人大工作程序,明确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代表意识,将荣誉感转化为责任感和使命感,尽心尽力尽职履行好代表职务。

  (三)健全制度,加强代表管理。抓好代表联络工作,更主要的是抓好代表制度建设和管理工作。一是建立人大代表履职考核制度,把人大代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定期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通报,组织代表定期述职和开展评议代表活动,使人大代表置于选民或选举单位的有效监督之下。二是建立评优评先制度,激励代表团(组)创新开展代表活动方式,调动人大代表参与活动的积极性,使代表活动取得实效。三是严格代表考勤制度。保证代表在人代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的出勤率,代表无正当理由都应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和代表团(组)活动,对那些经常缺席会议或不参加代表活动的“特殊”代表、“挂名”代表,同级人大常委会应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通报批评或劝其辞去代表职务;对不作为,不称职的代表也应行使罢免权。四是建立代表团(组)活动制度。规范代表团(组)活动计划,活动内容和活动方法;五是建立代表联系选民制度,把代表联系选民作为反映民意的主渠道。六是建立代表视察制度。通过走访座谈,提高代表参政议政水平。

  (四)加强指导,提高服务质量。代表团(组)活动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服务。因此,应做好三方面服务。一是活动服务。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应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各代表团(组)了解活动计划执行情况,活动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发现问题及时指导;经常与代表团(组)召集人联系,定期通报人大常委会的重大活动,交流代表团(组)活动的做法和体会。二是信息服务。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为代表及时订阅人大刊物,寄发有关学习文件和资料,使代表知情知政。三是协调服务。人大常委会机关各部门应主动协调代表同“一府两院”的联系。及时转交代表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督促“一府两院”加以落实。(东湖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闵建波)

  (责任编辑:程东杰(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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