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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路虎酒驾撞人案律师:肇事者存主观故意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2月02日18:07
  8月5日,50岁的鸡西市民张喜军酒后驾驶黑G96G17号黑色路虎越野车先后将3位朋友送回家,返回途中在跃进桥附近的夜市肇事,致2人死亡。随后,鸡西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张喜军。张喜军成为黑龙江省因交通肇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捕第一人。12月3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2日,记者采访了遇难者生力军的代理律师张志伟。

  遇害人家庭困难律师伸出援手

  张志伟律师告诉记者,“通过接触被害人生力军的家庭后,发现这个家庭经过了这件事故之后,遭受了极大的损失和打击,家里的顶梁柱没有了,妻子没有工作,女儿无奈休学打工养家,让我们很同情,他们需要法律支持和援助。在我的职业生涯中,此案比较有代表性,我们也是本着服务为民,多次从北京乘坐飞机来处理此案。虽然有些辛苦能尽到律师的职责,我很欣慰。”

  遇害人的律师认为案件定性合理

  鸡西市人民检察院8月12日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张喜军。张喜军成为黑龙江省因交通肇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捕第一人。遇害人生力军的代理律师张志伟认为案件定性合理。张律师说“鸡西“醉路虎”撞人案与杭州案、南京案、成都案的区别在于,该案不是发生在普通道路上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张喜军驾车身处于人群密集的夜市,他很清楚的知道车前有几十人,非常清楚一辆路虎车的力量和速度,在这种情况下,他酒后无证驾驶并加大油门冲进人群,使得夜市人群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遭到撞击,撞死撞伤市民20余人,所以张喜军的行为主观恶性很大。根据我国《刑法》第115条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此案死伤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很大,我个人认为此案的定性是合理的。”

  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张志伟律师分析认为,目前全国比较关注酒后驾车的案件,几起以类似罪名定罪的案件,鸡西“醉路虎”撞人案是全国死伤人数最多的一起,危害性大、社会影响大,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事发时,有个情节需要注意,在肇事撞人现场有三个煤气罐,其中一个正在使用并被肇事越野车骑压在下面,十分危险。如果这个煤气罐发生爆炸,当场会有更多的人死伤,案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非常恰当的。

  张律师介绍说,法律上的主观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判断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法官的量刑。张律师认为,这个案件的主观故意属于直接故意,根据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发生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这就是直接故意。

  张律师说:“鸡西警方提取的张喜军笔录中多次提到,张喜军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他清楚的记得事发当时的事情经过。他明知道在车前面有很多人,也知道一脚油门下去,会造成怎样的后果,更知道人在一辆路虎车面前是怎样的脆弱。这脚油门踩下去,车辆行驶了23.6米,足以让他采取任何措施,避免危害的发生。但笔录里没有任何关于他采取刹车行为的痕迹,甚至有受害人在车底听到,这辆车在卡停在桥头的时候仍然在不断的踩着油门。我觉得张喜军的主观恶性太大,社会危害性太大,人身危险性也是非常大的,所以他就是一种直接故意。同时,他无视事发现场民警对他的现场执法和劝导,再次启动车辆,造成如此严重危害后果应该依法予以严惩。”

  醉酒是否应该轻判 此案将有深远的借鉴意义

  张律师说“根据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醉酒不能驾车。张喜军在没有驾驶证,醉酒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在闹市区行驶,本身就是无视法律。事发时,张喜军是有辨别能力的。事发前,他开车送朋友回家,事发时和市区争吵,均能说明他当时是有意识的。第2天,提审时他能清楚的回忆起事发时的情形。所以,我认为,醉酒驾车不该从轻处罚,这样会助长一些人酒后驾车的风气。”

  张律师表示:此案对以后全国发生的类似案件,从省内或司法救助渠道都非常有借鉴意义,我们也特别希望鸡西市的司法机关能够秉公执法,给被害人家属包括全社会公众一个公正合理的交代,能有一个大家都信服的判决。 (记者杨禹) (来源:东北网)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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