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相关供养办法明年实施 五保户吃住看病有人管
2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我省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有关农村五保户供养的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记者 郭静
本报济南12月2日讯 2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我省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有关农村五保户供养的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村五保户供养内容可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实行集中供养、分散供养相结合的形式。集中供养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照料和管理;分散供养的,可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自行选择供养形式。但患有精神病、严重传染病的五保对象应分散供养。镇人民政府应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作为服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其中,政府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而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并且,所在区域政府应当为其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资金,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