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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修法管制媒体不得以动画形式报道腥膻色新闻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2月03日10:37
  中新网12月3日电 台湾《中国时报》今日在头版头条报道,台湾壹传媒“动新闻”效应扩散,为管制色情暴力的模拟画面,“立委”与民间社团联手,分别修订“广播电视法”、“卫星广播电视法”及“儿童少年福利法”,从电视、平面媒体到网络全面管制膻色腥新闻内容;未来报道不得包含“详细描写犯罪、自杀行为之工具、方法及细节”及“暴力、色情、恐怖、血腥或猥亵之图片”的“动画式新闻(动新闻)”等。

  台“立法院社福及卫环委员会”昨天审查备受瞩目的“儿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但“内政部长”江宜桦却缺席,此举引起朝野“立委”抨击江宜桦,提案通过予以书面谴责,相关法案审查也无具体进展。

  虽然法案审查无进展,不过,“立委”连署修法动作相当积极,国民党“立委”洪秀柱、费鸿泰、徐中雄等人联合提案,提案说明中指出,壹传媒集团以所谓“动画式新闻(动新闻)”,报道有关性侵、家暴、虐儿、凶杀等充满腥膻色及血腥暴力犯罪行为,对案件当事人造成二度伤害,实已违反人权、戕害社会人心,更严重违反新闻伦理与道德。

  洪秀柱表示,分级不能解决问题,膻色腥画面依然存在,所谓新闻报道应该是“普级”,适合所有年龄层收看;“动新闻”之所以令人深恶痛绝,在于本质根本不是“新闻”。

  为避免壹传媒或其它广电平台用类似手法,有必要修法严禁任何广电媒体不得以“动新闻”散布色情暴力、教导犯罪细节。

  “立委”提案修正“卫星广播电视法”第十七条条文,增列播送节目内容不得有“以模拟图示动画或其它不当方式,描述报道关于性侵害、性骚扰、虐儿家暴、绑架杀人及自杀等案件细节”。另外“广播电视法”相关修法也比照上述修法内容,相关罚则也配合修正。

  此外,儿童福利联盟透过国民党籍“立委”徐中雄、侯彩凤、林鸿池等人联合提案,提出“儿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二条条文,增列“录像节目带”、“游戏”应予分级。

  更受瞩目的是新增“第三十三条条文”规定,“新闻报道”不得包含“详细描写犯罪、自杀行为的工具、方法及细节”、“过度描述恐怖、暴力、血腥情节,足以引发儿童及少年模仿”、“夸大渲染性行为、过度描述强制性交过程细节”、“暴力、色情、恐怖、血腥或猥亵的图片”。草案新增罚则,“违反第三十三条各款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此部分已直接规范文字媒体报道内容。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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