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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奖金归谁?

来源:天津网-天津日报
2009年12月04日08:24
  针对读者来信中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报邀请击水律师事务所赵天竺、杨雪律师,为读者答疑解惑。

  读者钱某来信:我在2008年10月邮寄快递时,因为零钱不够,便向同事借了10元钱,并说明随后就还。可后来忘了此事,直到再寄快递想起,我与同事商妥用5张彩票抵债,同事收下彩票的第二天开奖,5张彩票有2张中奖,奖金为7000元。我要求归还同事10元并把彩票要回,同事拒绝。请问律师,我能要回彩票及7000元奖金吗?

  赵天竺律师、杨雪律师解答:口头还款协议的变更约定有效,您无权要回彩票,彩票产生的奖金归您的同事享有。

  彩票是由人们自愿购买,并能证明购买人拥有按特定规则获取奖励权利的书面凭证。不返还本金、不记名、不挂失、不能流通使用。属于射幸合同的一种。所谓“射幸”即“侥幸”,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交易标的是在将来某一时刻获得奖金的可能性,即有可能中奖,有可能不中奖。对于您来说,您在交付彩票用来抵债时,就应预想到彩票中奖的可能性,而对于您的同事来讲,同时承担彩票有可能不中奖的风险。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您与同事达成用彩票偿还10元借款这一口头约定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彩票交付时,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同时,同事取得彩票的所有权,彩票产生的奖金归彩票持有人所有,即您的同事享有。您无权要求返还彩票并获得7000元奖金。

  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主任

  法律咨询热线:13072265550

  13102125500

  时间:早8点半至晚10点

  网址:www.jishuilawyer.com

  地址:河北区中山北路42号河北饭店4层 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14层 整理 本报记者 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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