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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规定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须缴纳保障金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2月04日10:11
  新华网郑州12月4日专电 (记者王云河)河南省新修订的《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凡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愿或不能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残疾人就业培训等。

  据河南省政府新闻办副主任司九龙介绍,新修订的《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提高了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按1人安排。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照安排2名计算。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未达到1.6%的比例,按照规定每年应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核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达不到1.6%时,在确定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后,向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用人单位按照通知书确定的数额和期限,到规定地点缴纳。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能按照规定缴纳并经收缴部门催缴无效的,可由各级财政部门代扣;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用人单位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将责令限期如数补交外,给予通报批评;对仍拒不执行的,将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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