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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山泉:深究海口市工商局五大违法

来源:经济观察报
2009年12月04日11:15
  经济观察网 记者万晓晓12月2日,海口市工商局王建禄副局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工商局的主要失误是没有将检测结果及时告知厂家。该局市场科科长韩兴光更是向媒体强调,抽查程序和过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农夫山泉代理律师——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志坚并不认同上述说法,他认为,在整个“砒霜门”事件中海口市工商局多次、多处违规,其主要体现在:

  1.抽样程序违法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测(商品质量监测)中,监测抽样应由工商机关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工商执法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并制作监督检验记录。抽样样品应由检验机构、工商执法人员和被检单位三方确认。

  海口市工商局10月19日对农夫山泉产品的抽样仅由工商执法人员单方面完成。没有委托检验机构现场依法抽样。抽样亦未经三方会签确认。因此,抽样行为不符相关制度的规定,无法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检测结果未告知生产者违法

  11月3日至4日,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分别对农夫山泉旗下的30%农夫果园和水溶C100西柚汁出具了总砷超标的检测报告。至今农夫山泉没有收到任何有关这次监测的正式书面报告或通知。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规,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五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食品生产者。

  3. 剥夺复检的权力违法

  相关法规规定当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申请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应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而海口市工商局对我们申请复查的要求置之不理,并认为只可以在市场上重新抽样送检。

  叶志坚律师表示,海口市工商局的这一做法没有履行自己作为一个执法机关应该遵守的法律规程,同时也再次剥夺了农夫山泉的告知权和复检权。

  4.信息公布违法

  海口市工商局在没有知会企业的情况下于11月24日直接向《海口晚报》、《海南都市报》、南海网等媒体发布了农夫山泉产品总砷超标的消息。南海网进一步将总砷与砒霜巧妙联系,“砒霜门”事件由此爆发。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82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统一的发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统一公布:1)食品安全的总体情况;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的风险警示信息;3)重大食品安全的处理信息……前2、3款规定的信息其影响力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卫生部门公布。”也就是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属卫生行政部门的职权。

  叶志坚律师认为,海口市工商局直接跨越卫生行政权利公布食品安全警示信息,直接违法了《食品安全法》。且其所公布的检验结果也不是最终的检验结果,引发了全国人民对食品安全的再次恐慌和国际社会对中国工业制造水平的再次质疑。

  5. 自行复检违法

  11月27日,海口市工商局连夜将抽检产品备份送往北京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复检。叶志坚律师认为,这一做法使中国检测机关的公信力遭到质疑,也再次伤害了政府在民众中的公信力。

  农夫山泉代理律师叶志坚律师认为,以上几点,使得农夫山泉等到的是一个正确的结果,但不是一个合法的结果。”
责任编辑:赵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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