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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拟规定特首离任后第一年不得从事私人业务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04日17:11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特区政府已向立法会提交法案,规范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离任后的“过冷河”制度。法案建议,离任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在终止职务后首年,不得从事任何私人业务;其后两年,离任行政长官拟从事私人业务,必须得到行政长官许可。

  至于离任主要官员,上述“半冷河期”缩短一年。离任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如违反保密义务,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处罚金。

  特区政府已完成草拟《对行政长官和政府主要官员离任的限制规定》法案,送交立法会排期引介。法案旨在对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包括各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总局局长及海关关长)离任后从事私人业务作必要限制,并处罚违例者。

  法案明确规定,离任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自终止职务日起计一年内,不得从事私人业务。离任行政长官如在该期限终止后的随后两年内,拟从事任何私人业务,应取得行政长官许可。离任主要官员如在首年期限终止后的随后一年内,拟从事任何私人业务,同样要取得行政长官许可。

  不过,如果离任行政长官或主要官员从事中央政府或澳门特区政府委任或指派的工作,从事由地区或国际组织委任的在慈善、学术或非牟利机构的工作,又或离任主要官员属确定委任的公务员(实位人员)、其返回原职位,则不受上述的“一加二”或“一加一”的“冷河期”约束。

  法案强调,行政长官可在具体个案中,为维护澳门特区的公共利益,拒绝请求或有条件许可上述离任高官从事私人业务的请求。行政长官作出许可请求的决定,须于《特区公报》公布,交代许可请求的情况及依据。

  为此,法案授权行政长官设立一个委员会,规定行政长官在作出上述决定前,要先征询委员会意见。假如离任高官的请求被拒绝,可提出司法上诉,但司法上诉不具中止效力。换言之,在上诉期间,离任高官仍须继续“过冷河”。

  此外,离任高官如须在与其在任时职务有关的刑事程序中,担任鉴定人、证人或声明人,须预先取得行政长官许可。

  法案建议,离任行政长官或主要官员离任后首年从事私人职务,又或在首年过后的“半冷河期”,未取得行政长官许可而从事私人业务,可被科处最高一年徒刑或最高120日罚金,以及可被禁止担任公共职务,为期5年。获正式通知从事私人业务的请求被拒绝后,仍然从事该项私人业务者,将构成加重违令罪,可被科处上述规定的附加刑。

  法案强调,离任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对在职时获悉的机密或非公开的事实,如非属向外公开者,须保密,但获行政长官许可除外。违反上述保密义务者,可被科处《刑法典》第348条“公务员违反保密罪”规定的刑罚,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

  法案建议,行政长官可制订补充法规执行该法律。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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