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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8-1铁矿垮塌滑坡事故13名责任人一审获刑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05日09:45
  人民网太原12月5日电 (伍彧彧 张向斌) 山西省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8.1”重大责任事故案及相关玩忽职守案,12月3日,在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及玩忽职守罪对闫确娃、王建中、臧龙、任建国、王海林、赵国成和范建良、王珠峰、穆辑松等13名被告人做出判决。

  2008年8月1日凌晨0时15分,山西省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南排土场1632平台外侧约30米处发生大面积下沉,之后排土场产生垮塌、滑坡。在排土场垮塌滑体的压力作用下,推挤了黄土山梁土体产生向下移动,从而推垮并掩埋了仅距寺沟旧村黄土山梁坡脚50米处的部分房屋,造成43人死亡,2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3080.23万元。

  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及玩忽职守罪对闫确娃、范建良等13名被告人做出判决。

  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原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矿长、党委书记闫确娃有期徒刑四年;原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副矿长王建中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原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总工程师臧龙有期徒刑三年;原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工艺质量科科长任建国有期徒刑三年;原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规划管理科科长王海林有期徒刑三年;原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工艺质量科采矿组专业负责人赵国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原娄烦县人大副主任(原任娄烦县马家庄乡党委书记)范建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原娄烦县米峪镇乡党委书记(原任娄烦县马家庄乡乡长)王珠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原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副主任穆辑松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原中条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篦子沟矿原副矿长陈昌有免予刑事处罚;原太原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尖山派出所副所长(主持工作)陈金柱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原娄烦县公安局马家庄派出所副所长(主持工作)段晋文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原娄烦县信访局局长李国军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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