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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规定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 严禁跨学年预收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2月06日17:02
  新华网太原12月6日电(记者李建平)山西省物价局近日下发通知,对山西省各高校新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收费事项做出安排。要求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要按照补偿教育教学培养成本、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确定,同时严禁跨学年预收学费和住宿费。

  通知指出,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要参照自筹经费研究生收费办法,由各高校综合考虑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补偿教育教学培养成本、不以盈利为目的、不高于本校2008年及以前已向省物价局备案的同类普通专业自筹经费研究生学费标准的原则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同意后执行。没有普通专业学术型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学校,应参照当地其他院校同类专业的收费标准确定。

  山西省物价局规定,高校为硕士研究生提供住宿的,可以收取住宿费,收费标准分为甲、乙两类。2000年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以来,用自筹经费建成的学生公寓为甲类公寓,1999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的学生公寓为乙类公寓。收费标准为,甲类一、二、三、四级每生每年分别为1200元、1000元、800元、600元;乙类一、二、三、四级每生每年分别为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

  山西省物价局要求,学费和住宿费均按学年收取,严禁跨学年预收,借机高收费、乱收费。同时,各高校要结合本校实际,采取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方式,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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