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政府融资管理 乡镇街道不得设立融资平台
本报济南讯 省政府办公厅12月4日对外发布《 关于加强政府融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建设、融资运作程序以及监管等进行进一步规范。《意见》明确指出,各乡(镇、 街道)不得设立融资平台;未经批准,融资平台不得对其他单位提供担保。
我省要求,政府融资主要用于支持民生工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大基础设施、节能环保、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等项目。各级政府要选择由政府出资、 经政府授权并以政府信用为基础、以投资政府确定的项目为目的的商业性公司组织作为融资平台。设区的市及县级政府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优化整合本地资源,规范设立融资平台。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避免行业、 部门内融资平台的重复、盲目设立。各乡(镇、街道)不得设立融资平台。
我省将进一步完善对政府融资的监管措施,通过建立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防止融资平台债务转变为财政债务,从源头上防止财政金融风险。我省要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要将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与自营业务和其他委托业务分开,设立专门机构和专用账户,分别管理,独立核算。
下一步,我省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各类担保承诺行为,对已实施的担保承诺进行全面梳理。《意见》强调,未经批准,融资平台不得对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同时,鼓励采取第三方保证、资产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应收账款或股权质押等多种方式,增强平台信用,提高融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