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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新规引争议 空置房只需缴纳20%物业费

来源:东南快报
2009年12月08日02:45

  据报道,新出台的《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规定,空房3月以上只交20%物业费,这一规定在当地引起了热议,有人为这一规定拍手叫好,有人却强烈反对,甚至有人说这是“劫贫济富”的一项政策。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日前在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获得批准。修订案相对于过去做了10处大的变动,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有关空置房如何收取物业费的条款。新的修订案规定,连续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3个月以上的物业,空置期间按20%缴纳物业服务费。空置物业的起止时间应事先和事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有关方面对出台这一规定解释为,房子没人住,物业费却一分不能少,这种现象总让人感觉有些“霸王”。这种现象也导致业主与物业打“口水仗”,为此才制定这样的规定。而20%的比例,则是按照空置房暖气费收取原则制定的,因为空置房的暖气费就是按照20%的比例收取。

  目前,对这一规定,绝大多数的物业公司都表示反对。甚至更有人认为,现在空置房的业主大多是拥有第二套住房的业主,这一政策实际上是让一部分业主承担了那些拥有第二套住房业主的物业费,就是所谓的“劫贫济富”,显失公平。

  质疑 意在加温楼市?

  石家庄出台这样的政策有何用意?

  一年一度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召开前夕,中央高层接连针对楼市表态,要抑制投机性购房。而石家庄的“新规”却似乎有意保护炒房者的利益。北京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陈国强对网易财经表示,当地政府给房地产市场加温的用意明显,希望促进住房消费。他分析,与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不同,石家庄当地的房地产市场偏冷,成交量和房价变动相对平缓。

  经济学家左小蕾(博客)表示,政府不应该出台措施鼓励大家去买第二套房,而是应该关注真正的消费需求。

  建议 应用听证方式解决

  北京青年报评论员张天蔚表示,给空置房业主的物业费打折,恐怕各方都不会拒绝,也合情合理。争议的关键在于折扣是多少?现在石家庄规定是20%,这个数字物业公司可能会反对,空置房的业主则相对比较会高兴,这就牵涉各方利益平衡的问题。

  实际上,石家庄这个法规修订是典型的闭门造车的产物,这个事关入住业主、空置房业主和物业公司三方利益的立法,应该请三方都充分地表达意见,取得共识以后再立法。不妨召开一个三方都出席的听证会,听证会之后进行立法。

  空置房的物业费究竟咋收?

  据了解,国内许多城市如南京、杭州等对小区的前期空置物业管理费是按照相应标准的70%收取的,这都是当地政府根据相关法规结合本地实际补充制定的规定。

  2009年11月1日,洛阳市规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6个月以上)未使用的空置房,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不低于规定或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的80%交纳物业费。

  2009年5月1日实行的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出规定:“建设单位未交付的物业和交付后长期空置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物业公司按正常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收取费用。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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