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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做“保镖”合情合理合法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2月08日07:07
  独家视角

  杨涛

  只要取款5万元,市民就可拨打110,申请民警保护。12月6日,沈阳市召开金融机构等要害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临近年终岁尾,元旦、春节即将到来,沈阳市公安局针对全市金融系统安全防范工作,全力确保金融系统等重点部位的安全(《武汉晚报》12月7日)。

  其实,为市民取款提供安全保障,并非沈阳市开了先例。今年6月,广东省中山市小榄公安分局就开始尝试让企业预约公安民警和治安员帮助“押运”资金的做法。该分局有时甚至派出一组民警或治安员在一些银行网点的门口“值班”服务群众;而更早些时候的,北京市顺义区警方也规定,市民从银行取出大量现金,如果银行护送力量不够,可以向属地派出所求助,民警将全副武装开警车将取钱的市民送回家。仅今年春节期间,顺义各属地派出所民警就为辖区到银行办理取款业务的单位企业和个人押送现金数千万元。

  那么,如何来看待警察为市民、商家当保镖的行为呢?其实,政府并不是天然存在的,政府行使的公权力是人民让渡权利而组成的,我国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政府就应当急民众之所急、想民众之所想,为民众提供最优质的服务。现在,一些市民特别是商家在领取银行资金安全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担心,成为许多老板与财务人员担忧的大事,而公安机关本身就是为民众提供治安服务的公权力机关,因此,公安机关理应针对当前一些突出的问题制订一些应对措施,为市民和商家提供优质的治安服务,保障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于情、于理、于法都是值得赞扬与提倡的。

  过去,之所以警察没有为市民、商家提供当“保镖”的服务,可能与公安机关对这一情况了解不够有关,认为这一事情并不急切与普遍,也与公安机关警力有限有关。但是,当这一问题凸显,成为影响民众安全感的大事时,公安机关就应当适时出台相应的措施、抽调相应警力来应对。不能因为过去公安机关没有实行这一措施,现在实行了,就认为一些公安机关为市民、商家提供的是“特殊服务”。

  真正该防范的是,一些公安机关为个别市民、商家提供“选择性保护”,比如针对某一商家提供保镖服务,另一商家却不提供;或者针对纳税大户的商家提供,而普通公民同样提取大额现金需要服务时却予以拒绝。比如在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出现令人费解的一幕:为了给某企业形象宣传活动“开道”,交警部门封闭度假区核心路段交通约半小时,造成交通堵塞。这种“选择性保护”不仅不是为公众服务,而且是不公正执法,是扰民的体现。

  当然,对于公安机关来说,最重要的还不在为市民、商家提供这些保镖服务,而是要下大力气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保障民众的安全感和减少“两抢”等犯罪现象的发生。因为,对于公安机关来说,警力是有限的,而民众的需求是无限的,如果说5万元以上要提供保镖服务,5万元以下的也可能要求提供保镖服务,警察就可能疲于奔命。真正有效的办法仍然在于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让民众取钱安心,而警察也不用事事都充当市民、商家的保镖。

  “一个人做一件好事不难,难的是做一辈子好事”,我为沈阳市出台为市民提供保镖服务叫好,但不希望看到这一服务只是一时应景之作,我希望这一服务能一直坚持下去;同时希望警察既能为市民提供好保镖服务,还在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上投入更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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