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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新国标惹出“风波” 国家标准委称“电自”“电摩”是两种产品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2月08日08:09
  本报北京12月7日讯记者韩乐悟针对当前社会关注的电动摩托车新标准问题,国家标准委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电动自行车与电动轻便摩托车是具有明显不同特点的两种产品,新标准的出台更加注重保护人力自行车和行人的安全。

  新出台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国标规定:“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将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此规定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此消息一出,引来电动自行车拥有者和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质疑。有媒体如此描述这一标准可能带来的多方面的影响:超过2000家电动车生产企业将变成无证生产的非法企业,超过500万就业工人将面临失业。按现有1.2亿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计算,近亿人出行将受到影响———要么选择考驾照上牌买保险,要么放弃骑行。更有学者、社会学家直言不讳:此标准的出台,是摩托车厂家想争夺电动自行车的庞大市场,为道路安全计,或许只是一个借口。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另外一种截然不同的说法,即电动自行车企业想通过放宽标准,进入摩托车市场,而不顾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和公共交通的安全。

  采访中,国家标准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电动自行车与电动轻便摩托车是具有明显不同特点的两种产品。1999年发布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不小于25公里,具有骑行功能。

  该负责人认为,今年6月新批准发布的4项“电动摩托车标准”与“电动自行车标准”界限明确,各成体系,产品概念和技术要求清晰,便于分清种类和规范管理。

  上述新国标出来后,还有一种声音,认为此事关系到众多百姓出行,应该举行听证,否则未免有些草率。

  国家标准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项标准是经国家发改委、公安交管等部门同意,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程序,在全国汽车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摩托车分会广泛征求意见,相关科研单位和专家多年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由国家标准委于2009年批准发布的。这番表示或可理解为“程序上没什么问题”。

  为了让消费者更多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国家标准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就电动轻便摩托车与电动自行车产品的主要区别作了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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