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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检察机关近3年查处渎职案83件109人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08日09:37
  编者按

  冬春之际是煤炭、交通、公共场所、林业等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最严峻的时期:京珠高速湖北孝感段发生火药货车爆炸、“东莞第一高楼”30吨塔吊坠落造成伤亡;此前,黑龙江、吉林、贵州、湖南等地相继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教训惨痛。

  分析这些事故可以发现,安全意识和责任心差,有法规不遵行、有制度不落实,往往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在震惊全国的黑龙江省鹤岗市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赴事故现场,围绕事故背后是否存在官员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职务犯罪展开调查。

  来自最高检的数据称,仅2009年前3个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就介入调查事故1866件,立案720件926人。最高检有关负责人甚至明言,“几乎每一起重大责任事故背后都存在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问题”。

  最高检表示,随着形势的发展,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报记者近日在辽宁省检察院采访时获悉,辽宁检察机关在探索建立同步介入事故调查机制时,就总结出了“三手”绝招。这些绝招有力地惩治了渎职犯罪,较好地遏制了重大责任事故的高发态势。

  不管是重大煤矿安全事故,还是尾矿坝溃坝,检察官都会在第一时间赶到,深入重大事故现场,和国家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并肩工作,揭开事故发生的层层真相,深挖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

  日前,记者从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了解到,自2007年到今年三季度,辽宁省三级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同步介入调查责任事故384起,查处事故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83件109人。

  “事故所涉渎职犯罪的证据大都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同步介入事故调查有利于及时收集、固定和鉴别证据。如不及时收集固定,有的证据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灭失。”辽宁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杜迎春对记者说,同步介入事故调查会对检察机关发现犯罪线索、查明犯罪事实起到帮助作用。

  杜迎春还表示,检察机关同步介入调查,有力地惩治了渎职犯罪,较好地遏制了重大责任事故的高发态势。

  统计数字也证实了这一点:2007年辽宁检察机关同步介入调查责任事故204起,查处渎职犯罪案件33件53人;2008年同步介入调查责任事故143起,查处渎职犯罪案件39件42人;2009年前三季度,同步介入调查责任事故37起,查处渎职犯罪案件11件14人。

  分析这些数字可以发现,由于检察机关的介入,责任事故呈逐年递减的趋势:与2006年相比,辽宁全省事故发生起数下降43.7%,死亡人数下降13.1%;2008年较上一年相比,全省事故起数下降28.8%,死亡人数下降14.6%;2009年前三季度较上一年相比,全省事故起数下降24.6%,死亡人数下降23.7%。

  杜迎春透露,在同步介入调查的探索中,辽宁省检察机关练成了“三手”绝招。

  第一手绝招

  注意收集相关监管机关的职责规定、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处理决定书等反映监管人员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资料,发现其渎职行为

  2008年9月4日,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河西镇第八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7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

  事故发生后,辽宁省检察院反渎局迅速派员赶到阜新市清河门区河西镇,会同阜新市检察院反渎局的干警,同步介入事故调查。

  通过调查安全生产监管机关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情况,办案干警发现了严重问题。

  事故发生前,该煤矿一直是清河门区乃至阜新市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从2008年年初到事故发生,各级安全监管机关对该煤矿进行过数十次安全检查,且在3月份的安全检查中发现该煤矿事故工作面正在违规正压采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依法应当严令煤矿打永久密闭墙封闭该工作面。但安全监管人员仅指令停止工作面采煤作业,而未要求永久封闭,对于正压采煤的违章生产行为也未给予任何处罚。

  在此后的安全监管中,监管人员也从未认真到现场检查,对该煤矿在6个多月的时间里违章生产作业视而不见。正是由于监管工作流于形式,才最终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管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除了行政许可外,还要对生产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生产监管。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过程中,对事故单位存在的违章生产、冒险作业以及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视而不见,应当纠正没有纠正,应当处罚没有处罚,应当关闭和吊销证照的没有关闭、吊销证照,导致事故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没被及时纠正和制止,并最终引发事故。

  据悉,在这起事故中,阜新市清河门区煤管局原副局长李宝庆、清河门区煤管局安检员李汉阳等6人分别被法院判处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手绝招

  首先从审查事故单位的证照、资质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入手,发现事故背后隐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渎职行为和腐败问题

  2007年4月18日7时45分,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车间,一个装有约30吨钢水的钢包在吊运至铸锭台车上方2米至3米高度时,突然发生滑落倾覆,钢包倒向车间交接班室,钢水涌入室内,致使正在交接班室内开班前会的32名职工当场死亡,另有6名炉前作业人员受伤,其中2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辽宁省检察院反渎局、铁岭市检察院反渎局的干警从沈阳和铁岭两地紧急赶到清河事发现场。辽宁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在最高检的领导下,与国务院“4·18”事故调查组积极配合,依托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和责任的认定,缜密论证涉案人员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同时认真学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炉炼钢知识问答》等有关文件,及时解决了案件查处中的技术问题。

  事故调查的结果是:铁岭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特殊设备检验一室主任王某、检验员郑某,在对该厂用于冶炼主跨吊运钢水包的起重机进行监督检验时,在未审核制造厂家生产资质的情况下,出具了“监督检验合格”的报告;在制造厂家相关技术资料不全的情况下,出具了单项合格的结论。在安装验收检验时,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按规定的程序检验,在该起重机电控设备的防护等级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情况下,就出具了“验收检验合格”的报告,致使该起重机在安全隐患未能有效排除的情况下吊运钢水包作业,并在这一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倾覆。

  办案检察官称,实践中,事故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却能获得相关资质,或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不符合要求但却能取得相关证照,违规从事生产经营,形成重大安全隐患,这是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据记者了解,王某、郑某涉嫌玩忽职守被起诉到法院,目前法院正在审理中。

  第三手绝招

  注意通过对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注意发现不正常的现象,以此来查证是否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2008年5月11日6时许,一艘无证非法运营船只在东经123度59分、北纬39度14分海域因超载沉没,经辽东渔25536号船舶施救,有19人获救。事发后,失事船船长和船员隐瞒事实真相,谎称落水者全部救出。丹东市政府根据群众举报,查明另有10人死亡、1人失踪,是一起重大的海上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辽宁省检察院、丹东市检察院和东港市检察院紧急赶到事发现场。在介入事故调查的过程中,办案检察官通过参加事故调查组的具体调查活动,发现了很多不正常现象,以果溯因,发现了渔监部门和公安边防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涉嫌渎职犯罪的案件线索。

  调查发现,从事故渔船购置到事故发生的三年多时间里,该渔船是“三无船只”:无任何船舶资料,未进行船舶检验,船员无一具有适任资格。但该渔船常年停靠在东港老根码头,长期非法从事海上渔业活动。渔港监督部门多次对该渔港进行检查、抽查,从未对该渔船提出任何疑问。公安边防部门也两次违法为该渔船办理了年度检验。

  据悉,丹东市纪委、监察局已对在这起事件中负有领导和行政监管责任的7名有关人员,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行政职务等组织处分和行政处分。

  在采访中记者进一步了解到,除了“三手”绝招外,辽宁省检察机关还建立了“信息沟通和共享”、“专人负责”、“移送职务犯罪案件”和“省检察院指导督办”四项机制。可以说,检察机关同步介入事故调查在辽宁已经形成制度化的格局。

  据介绍,辽宁省检察院下发文件,明确要求各市(分)院及所辖基层院对本辖区发生的责任事故要逐一上报,特别是对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责任事故以及瞒报的事故,要即时层报省检察院。

  目前,辽宁省检察院和全省16个市(分)院及124个基层院已全部指派专人负责同步介入事故调查工作。经过一年的工作实践,已培养出一大批介入责任事故调查的专门型人才。

  此外,事故调查组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依法移送事故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已经成为辽宁事故调查工作的一个必经程序。这项机制不仅有效地规范了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活动,也大大缓解了检察机关立查事故涉及渎职犯罪案件的困难和阻力。

  最后一道关卡是———省检察院对下级院介入事故调查的指导和督办。据透露,省检察院如发现市(分)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在介入事故调查和立查事故涉及的渎职犯罪案件中存在问题,将立即派员对介入事故调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办。

  2006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出台相关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参加;地方各级政府或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分送检察机关。事故调查组召开的有关会议,应当及时通知检察人员参加。这说明,检察机关不但要同步介入,还要自始至终参与事故调查的全过程。

  2007年5月,最高检出台的配合相关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事故调查中的关系。(记者霍仕明张国强)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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