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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珠高速爆炸续 肇事卡车属冒名顶替非法运输

来源:汉网-长江日报
2009年12月09日01:38

  孝感警方透露“12.5”调查结果

  肇事卡车实载爆炸物18吨

  属冒名顶替非法运输

  本报孝感讯(记者彭仲)引发京珠高速孝感段“12·5”爆炸的肇事卡车,在事故发生前实际运载了18吨爆炸物,大大超过了此前多数媒体报道的数量。昨日,孝感警方向本报记者透露了有关调查的最新结果。

  孝感警方同时透露,肇事的江西籍货车系冒名顶替、非法运输爆炸物,该车所携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是发给一辆湖南籍货车的。

  “12·5”爆炸案发生后,孝感警方迅速派员赴湖南浏阳、江西萍乡和河北海兴的展开调查,对涉案人员进行审查,并得出了初步调查结果。

  警方查明,肇事车辆“赣J17951”当时载有18吨爆炸物品,而非货主张平元最初承认的5吨;其中1号军工硝5.15吨,2号军工硝5.8吨,3号军工硝4.05吨,三味粉3吨。

  肇事车辆在出发前携有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公安局开具、由湖南省浏阳市洪河烟花材料有限公司运送“三味”粉10吨、军工硝8吨前往海兴县出口烟花厂的运输证(海公治字【2009】第88号),其有效期至2009年12月5日。

  警方在调查中发现,海兴县公安局11月17日受理海兴出口烟花厂申报后,曾开具爆炸物品运输证,准予湖南洪河公司运送三味粉10吨、军工硝8吨至海兴厂,因洪河公司经办人张平林未组织好货源作废。11月28日,经海兴厂再次申报,海兴公安局开具了海公治字【2009】第88号运输证,但当时审定的运输车辆为湘A14253。肇事的赣J17951大货车属“冒名顶替”进行这次运输。

  孝感警方同时查清了18吨爆炸物品的来源地。此次运输的爆炸物品本应从湖南省浏阳市洪河公司出货,但实际是从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焰花材料有限公司和莲花县六市烟花材料化工厂运出。

  孝感警方根据调查认定:此次爆炸品运输行为的厂家、品种、数量、车辆均与爆炸物品运输证核发的内容不一致,属于非法运输。目前已将涉案人员张平元、刘偶善、吴跃萍以及张某某、谢某等5人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刑事拘留。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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