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学者建议修改《拆迁条例》直言其与物权法冲突 损害房主利益 学者之一沈岿表示——
条例不修改矛盾就越来越激化
条例不修改,相关矛盾就会越来越激化。
日前,北大法学院的5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5名学者之一的沈岿今天上午向记者透露上述信息。
5名学者建议立法机关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拆迁条例》进行修改。
目前,相关部门正准备修改《拆迁条例》,并已启动前期的立法调研。
建议从制度上进行反思
据相关媒体报道,一条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的消息是,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拆迁条例》。
据了解,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相关部门都已经被组织起来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
建议书提到,因拆迁而引发的各类矛盾、冲突、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在一些地方还发生了被拆迁人自焚、当事人与政府对峙等极端事件。
5名学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房屋拆迁及其引发的各种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反思,标本兼治。如果不能从制度源头上处理好城市发展的公共需求与公民财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房屋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将会进一步加剧,以致严重影响改革、发展(包括城市化发展)的进程。
三大冲突致条例不符物权法
5名学者在建议书中表示,国务院2001年6月6日颁布、200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并沿用至今的《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在抵触,导致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两者间关系的扭曲。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建议书列举了《拆迁条例》与现行法律存在抵触的三个方面,并详述了理由。
5名学者表示,冲突当然不限于这三个方面,建议书只是挑选了最主要的三个方面。
五学者上书阐明三大冲突
冲突1:补偿主体如何定位?
征收、补偿主体应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是行政法律关系,但《拆迁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
冲突2:应该何时进行补偿?
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应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拆迁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
冲突3:拆迁需要依法征收吗?
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而《拆迁条例》却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
上午专访
希望尽快对条例进行修改
一下废止《拆迁条例》的难度较大,目前希望最乐观的结果是全国人大尽量在短时间内对《拆迁条例》进行修改。
今天上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的北大法学院的5名学者之一、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沈岿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并透露上述信息。
阻力来自全国 分为两个方面
《法制晚报》(以下简称FW):这份建议递交上去的时候,是以什么方式?
沈岿(以下简称沈):12月7日,我们以快递和传真的方式递交上去。
FW:有媒体报道相关部门已启动《拆迁条例》修改前的立法调研,那你们是否收到全国人大的回复?
沈:没有。我们并没有预见会收到回复。因为没有哪部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建议有义务进行回复。而且之前提过的建议也没有得到过回复。
FW:那您认为,现在最乐观的结果可能是什么?
沈:我们认为,最乐观的结果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拆迁条例》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修改。
FW:这个最短的时间指的是多久?
沈:这个不好说,只能说尽可能快,因为废止或修改都会面临很大的阻力。
FW:事实上,早在2007年甚至更早的时候,就有人建议对《拆迁条例》进行修改,有关部门却迟迟没有修改。阻力究竟在哪儿?
沈:是的,2004年和2007年就有一些律师等法律界人士向全国人大提出过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但是一直没有修改。
可以说,阻力来自全国。一方面,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后,地方的财政收入很大一块来自国有土地转让所得,比如江南一带财政收入的70%来自土地转让,这是一个大的阻力。
另一方面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拆迁后的重建、旧城改造、招商引资是一个大的产业链,对地方GDP的拉动非常大。比如说,今年我们的目标是保八,那么拆迁后的重建这个大的产业就是一个重要环节。
不论房屋所有人是否同意都得拆迁
FW:如果修改《拆迁条例》,最基本的应该怎么修改?
沈:至少要在名称上体现出来,不应该叫《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应该叫《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拆迁管理条例》。不应该是拆迁补偿,而应该是征收补偿。
现在的《拆迁条例》跳过了征收这个环节,对城市房屋没有通过征收,直接进行拆迁。当开发商和被拆迁人谈拆迁的时候,已经不存在拆还是不拆的问题,因为开发商已经拿到拆迁许可了,所以是一定要拆的。而按照法律规定,拆迁时应该得到房屋所有人同意。
所以,我们认为目前的《拆迁条例》化解了征收,事实上应该是先征收、补偿,然后拆迁。这是不公平的。
FW:可能每个有房产的人都会面对这种不公平。沈:是的。老百姓买了房子以后,尽管房子产权是70年,但是50年或者60年后,房屋老化了,变成了危房,政府就要拆迁。而在没有经过征收的情况下,拆迁人就拿到了拆迁许可,不论房屋所有人同意与否都得拆。
如果《拆迁条例》不修改,每个有房产的人都可能面对这种不公平,这种矛盾会越来越激化。
特别关注
比照修改后拆迁难度将增
京城著名律师赵云涛说,《拆迁条例》比照物权法修改的阻力主要来自地方,地方政府担心修改会影响城市化进程。
赵云涛表示,这主要是因为根据《拆迁条例》目前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没有按期搬迁,有关政府部门可以进行强制拆迁。而物权法则强调依法拆迁。
如果根据物权法的内容对《拆迁条例》进行修改,政府的拆迁难度将会增大。
赵云涛说,除了政府的阻力外,另一个阻力应该就是来自开发商了。
因为拆迁的费用也是计算在开发商核定房价的成本中的,《拆迁条例》修改后很可能会加大拆迁成本,那么开发商的房屋开发成本也会加大,利润当然也会随之缩水。
新闻延伸
还有两部法规需要修改
赵云涛说,除了《拆迁条例》,还有三部法规与物权法配套,它们分别为《物业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在这三部法规中,国务院已经在2007年8月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对《物业管理条例》做出了部分修改,而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没有做出相应的修改。
本版撰文/记者朱治华程瑶